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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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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胶州州署、民国胶县县公署统揽行政、司法权力。1929年(民国18年),胶县正式隶属国民政府,县公署改为县政府。胶县地方法院成立,县政府专理行政,不再行使司法审判权。
1952年,胶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胶县人民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使行政权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1967~1971年,胶县革命委员会由驻军首长、原领导干部、群众代表组成,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1972年,党政机构分设,县委书记兼县革命委员会主任;1973年,军代表撤回部队;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1981年,革命委员会撤销,成立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不再干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