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1987年,胶州市审计局对违纪单位共做出18次处理决定。
1985年12月决定,胶县面粉厂补交建筑税139778元。12月3日决定,胶县第一建筑公司,必须于12月20日之前,将军队退休干部宿舍楼工程多收之款共计9324.40元上缴财政局,如逾期不缴,将通知银行扣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1986年8月8日决定,因粮食系统于1984年中,第一,基本建设及购置固定资产挤占商品流通费108424元;第二,不应列入商品流通费摊销及超标准发放夜班费共计23900元;第三,全系统发放独生子女费列营业外支出3542元;第四,全系统发服装列商品流通费部分27434元。四项违纪金额共163300元。应从自有资金中如数支出上缴财政,并必须于8月30日之前由财政局监督办理入库。9月1日决定,青岛第五面粉厂商店,应于9月30日前将平价四等粉作议价销售所获利润4330.62元全部上缴财政,该厂以白条顶库的特二粉35285公斤、麸皮11207公斤,限9月底以前全部收回厂库。10月20日决定,青岛电站辅机厂应于10月30日之前,补缴集体企业所得税69755.39元;补缴地方自筹697.55元;补缴城建税3373.36元:补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7711.13元。总计补税91537.43元。11月7日决定,胶县建筑工程公司应于11月12日之前,补缴税款21592.62元,同意该公司将1985年锻压厂焊机车间工程、胶州市棉织厂车间工程两项多转的工程成本46380.73元,在1986年度做调帐处理。11月10日决定,胶县外贸综合公司所属冷藏厂,于10天之内,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将违纪金额20341.31元,上缴财政。11月27日,对物资系统的审计处理决定:(1)机电公司应于11月30日之前,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将17643.33元上缴财政;(2)金属材料公司应于11月30日之前,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将3643.80元上缴财政;(3)燃料公司应于11月30日之前,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将18346.59元上缴财政。具体入库手续由财税部门监督执行
1987年5月16日决定,胶州市水泥二厂必须于10天内,向财政上缴所得税6.1万元,产品税1.9万元,建筑税12.4万元,国家能源重点交通重点建设基金0.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万元。5月27日决定,胶州石油支公司应上缴财政3.23万元。6月11日决定,胶州市联社贸易中心,应于15天内,将漏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68.18元上缴财政。对2983元摩托车款,应补报“社控”手续。7月1日决定,胶州市水泥一厂,应将调增的1986年利润11.24万元,上缴财政款项4.33万元。8月10日决定,食品公司肉联厂应上缴财政建设税4.57万元,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4.24万元。10月22日决定,环球服装厂将调增1986年利润10.72万元,应补缴各项税款8.04万元。11月12日决定,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将调增1986年利润2.08万元,应补缴财政有关款项1.29万元。11月13日决定,胶城镇供销社,应对预提职工加班费余额转入职工基金的2381元,调增利润:列入财产损失的苹果款267元,做调帐处理。11月23日决定,胶州棉织厂应于30天内,将欠缴的建筑税14.09万元上缴财政。12月11日决定,城乡建委应对在合作事业费中列支的轿车差额、摩托车、录像机等款58763元,减去1986年末合作事业收入赤字,上缴财政款项2.72万元。
第四节 审计处理
1985~1987年,胶州市审计局对违纪单位共做出18次处理决定。
1985年12月决定,胶县面粉厂补交建筑税139778元。12月3日决定,胶县第一建筑公司,必须于12月20日之前,将军队退休干部宿舍楼工程多收之款共计9324.40元上缴财政局,如逾期不缴,将通知银行扣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1986年8月8日决定,因粮食系统于1984年中,第一,基本建设及购置固定资产挤占商品流通费108424元;第二,不应列入商品流通费摊销及超标准发放夜班费共计23900元;第三,全系统发放独生子女费列营业外支出3542元;第四,全系统发服装列商品流通费部分27434元。四项违纪金额共163300元。应从自有资金中如数支出上缴财政,并必须于8月30日之前由财政局监督办理入库。9月1日决定,青岛第五面粉厂商店,应于9月30日前将平价四等粉作议价销售所获利润4330.62元全部上缴财政,该厂以白条顶库的特二粉35285公斤、麸皮11207公斤,限9月底以前全部收回厂库。10月20日决定,青岛电站辅机厂应于10月30日之前,补缴集体企业所得税69755.39元;补缴地方自筹697.55元;补缴城建税3373.36元:补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7711.13元。总计补税91537.43元。11月7日决定,胶县建筑工程公司应于11月12日之前,补缴税款21592.62元,同意该公司将1985年锻压厂焊机车间工程、胶州市棉织厂车间工程两项多转的工程成本46380.73元,在1986年度做调帐处理。11月10日决定,胶县外贸综合公司所属冷藏厂,于10天之内,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将违纪金额20341.31元,上缴财政。11月27日,对物资系统的审计处理决定:(1)机电公司应于11月30日之前,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将17643.33元上缴财政;(2)金属材料公司应于11月30日之前,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将3643.80元上缴财政;(3)燃料公司应于11月30日之前,从自有资金中支出,将18346.59元上缴财政。具体入库手续由财税部门监督执行
1987年5月16日决定,胶州市水泥二厂必须于10天内,向财政上缴所得税6.1万元,产品税1.9万元,建筑税12.4万元,国家能源重点交通重点建设基金0.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万元。5月27日决定,胶州石油支公司应上缴财政3.23万元。6月11日决定,胶州市联社贸易中心,应于15天内,将漏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68.18元上缴财政。对2983元摩托车款,应补报“社控”手续。7月1日决定,胶州市水泥一厂,应将调增的1986年利润11.24万元,上缴财政款项4.33万元。8月10日决定,食品公司肉联厂应上缴财政建设税4.57万元,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4.24万元。10月22日决定,环球服装厂将调增1986年利润10.72万元,应补缴各项税款8.04万元。11月12日决定,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将调增1986年利润2.08万元,应补缴财政有关款项1.29万元。11月13日决定,胶城镇供销社,应对预提职工加班费余额转入职工基金的2381元,调增利润:列入财产损失的苹果款267元,做调帐处理。11月23日决定,胶州棉织厂应于30天内,将欠缴的建筑税14.09万元上缴财政。12月11日决定,城乡建委应对在合作事业费中列支的轿车差额、摩托车、录像机等款58763元,减去1986年末合作事业收入赤字,上缴财政款项2.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