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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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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国民党政府不管物价。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市场物价很重视,纳入人民政府管理。建国时,胶县由于抗日战争继而解放战争及国民党政府发行大量货币和不法商人哄抬物价,造成通货恶性膨胀。胶县人民政府集中大量物资投入市场,打击了投机商人,回笼了货币,缓和稳定了胶州市场物价。1953年,粮食、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由国家统一定价。同时对私营工业核定工缴货价,将私营工业的利润,按投入的资金,分别控制在10%、20%、30%左右。对私营商业,采取有计划分配货源和规定各类商品批零差率,从而将胶州市场物价基本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基准线上。1957年,胶县设立物价管理委员会,管理全县的物价工作。1958年后,全县受到“大跃进”、“浮夸风”等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加上自然灾害等原因,工农业生产遭到严重挫折,生产大幅度下降,造成1959~1961年严重经济困难,市场供不应求,物价猛涨之后,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1年8月,党中央决定,属于人民生活必须的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食糖、煤炭、火柴、文具、房屋等18种商品的销售价和收费标准,不准提高,起了稳定市场物价的作用。直到1963年,部分商品撤出高价范围,逐渐对市场物价做了审查调整,趋于稳定。
“文化大革命”中,物价管理机构及一些行之有效的物价管理制度被废除,冻结了市场物价。
1976年后,特别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胶县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要求,开始对市场物价进行审查调整。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部分鲜副食品的市场价格全部放开,取消了派购和统一定价的制度,实行指导性的议购议销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