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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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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胶县成立工商业联合会,对全县私营工商业者进行登记管理。至1952年,全县登记私营工商业2543户,从业人员5141人,营业额1556万元。1956年,胶县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是年,全县工业企业有国营10个、合作经营1个、公私合营2个、手工业合作社43个,个体手工业者197户;商业、饮食服务1529个,从业人员5030人,其中国营110个,从业人员887人;供销合作社260个,从业人员1198人;公私合营364个,从业人员2150人;私营795户,从业人员795人。1958年,全县工业企业1063处,其中国营33处,公私合营1处,15处人民公社办工业1029处。商业饮食服务371处,从业人员3228人,其中国营35处,从业人员379人;供销合作社96处,从业人员1710人;公私合营96处,从业人员951人;私营144处,从业人员188人。1962年12月,胶县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境内的工商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管理。1963年,由各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送县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发照。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的增减和其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控制,工商企业登记工作中断。
1979年,根据国务院(79)102号文件和青岛市革命委员会(79)107号文件《关于对工商企业分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普查、审核、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全县共有社队企业3496处,从业人员34130人。其中,社办工业184处,从业人员14490人;社办商业837处,从业人员2921人;队办工业2432处,从业人员15703人:城镇街道办工业43处,从业人员1016人,向队投资的工商业450个。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3496处,不符合发证条件的27处,缓发的16处,并建立了经济户口,对那些没有企(副)业或企(副)业太少的生产大队,积极帮助他们上项目,全年共帮助发展企(副)业31项、188处。1980年,根据国家经委、农委、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自5月1日起,对全县280处工业、企业和117处县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同时,对社队办的3584处企(副)业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有证停业的177处,有违章活动的34处,发证后转业的13处,无证开业的315处,全部按规定作了处理。1981年,办理企业登记305处,其中工业185处,饮食业40处,修理业29处,服务业29处,商业22处。全县共有工业企业2617处,商业930处,饮食业117处,服务业441人,建筑业64处,交通运输业27处。
1983年,主要围绕“搞活经济”开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审批企业项目,掌握批发从严,零售从宽,生产资料从严,生活资料从宽的原则。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对亏损单位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增加经营项目。同时,注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全年共办理新登记企业338处,企业变更手续136处,帮助洋河等公社发展各种服务公司36处。是年,全县共有登记管理的企业4312处,其中国营682处,集体企业246处,乡镇企业3270处,联合体114处。1984年,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第三次华东七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交流会的讨论意见和补充意见,放宽政策,全年办理企业登记593处,其中,国营企业32处,集体企业77处,乡镇企业370处,联合体114处。办理变更登记190处。
1985年,根据中发(27)号文件精神,不允许党政机关及干部经商办企业,不允许党政机关干部子女、配偶办企业和党政机关干部在经济实体兼任职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进行了三次调查,全县共查处9个单位,11处企业,11名机关干部务工经商,21名党政机关干部在经济实体中任职,按照规定对2处企业停办,对其余的转办或办理脱钩手续。4~8月,对全县3800处企业进行检查、验证和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通过换证,对企业的名称、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那些注册资金不实和经营范围笼统的企业进行了整顿。对少数缺乏资金、设备和场地的“三无企业”吊销营业执照。1986年,企业登记管理,重点抓了对新成立的各类公司和贸易中心的整顿。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清理整顿公司、贸易中心办公室,按各类公司和贸易中心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对294处企业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继续保留的75处,不符合条件而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的102处,完全不具备条件而注销企业名称的117处。1987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和放宽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促进乡镇企业、农村家庭工副业及横向经济联合企业的发展,全年新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627处。全市工商企业达到了6450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