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金银管理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胶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35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7/article/35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胶县解放以后,银行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1949年6月,北海银行滨北支行胶县营业部设专柜,由专人收兑金银。政府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互相买卖和借贷抵押,只准向银行或其他委托机构出售。县行在收兑中,发现可疑的金银,及时追查,并与公安、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对金银的非法活动进行坚决打击。采取随时发现,随时破案,随时处理的办法。1963年9月,对城关车辆修配厂银炉车间的白银21372克、银元123枚做了收兑处理。
    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不得占有或熔化销毁。但有文物价值的金银器物,应由文化部门保管。其余一律交售给银行,其款归地方收入。对金银发掘有贡献者,酌情予以奖励。胶城于建国后基建中曾3次发掘白银28750克,银元457枚,折合人民币16703元,归地方财政收入。

    胶州市金银收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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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黄金(克)  │白银(克)│银元(枚)  │    项目    │黄金(克)  │白银(克)  │银元(枚)  ┃
┃     数量     │          │        │          │    数量    │          │          │          ┃
┃     年度     │          │        │          │    年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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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965    │  1336  │   174    │    1980    │   5383   │  149332  │   4344   ┃
┠───────┼─────┼────┼─────┼──────┼─────┼─────┼─────┨
┃     1965     │   2708   │ 60286  │   5641   │    1982    │   1136   │  128767  │   665    ┃
┠───────┼─────┼────┼─────┼──────┼─────┼─────┼─────┨
┃     1970     │   2948   │ 84970  │   4700   │    1985    │   130    │   3313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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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2093   │ 139066 │   7200   │    1987    │   114    │   2502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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