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县解放以后,银行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1949年6月,北海银行滨北支行胶县营业部设专柜,由专人收兑金银。政府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互相买卖和借贷抵押,只准向银行或其他委托机构出售。县行在收兑中,发现可疑的金银,及时追查,并与公安、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对金银的非法活动进行坚决打击。采取随时发现,随时破案,随时处理的办法。1963年9月,对城关车辆修配厂银炉车间的白银21372克、银元123枚做了收兑处理。
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不得占有或熔化销毁。但有文物价值的金银器物,应由文化部门保管。其余一律交售给银行,其款归地方收入。对金银发掘有贡献者,酌情予以奖励。胶城于建国后基建中曾3次发掘白银28750克,银元457枚,折合人民币16703元,归地方财政收入。
胶州市金银收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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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黄金(克) │白银(克)│银元(枚) │ 项目 │黄金(克) │白银(克) │银元(枚) ┃
┃ 数量 │ │ │ │ 数量 │ │ │ ┃
┃ 年度 │ │ │ │ 年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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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 │ 965 │ 1336 │ 174 │ 1980 │ 5383 │ 149332 │ 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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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2708 │ 60286 │ 5641 │ 1982 │ 1136 │ 128767 │ 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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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2948 │ 84970 │ 4700 │ 1985 │ 130 │ 3313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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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 │ 2093 │ 139066 │ 7200 │ 1987 │ 114 │ 2502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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