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城结算
1950年,人民银行对私业务,在同城主要是支票结算,分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种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5种。对公业务的同城划拨结算凭证分4种: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和专用送存簿。
1953年,结算方式进行了变动,同城结算分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4种。1955年,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了付款委托书结算。1957年,同城结算方式分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5种。1959年,增加了限额支票结算。1962年,又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1975 年,取消了计划结算。1977年4月,开展了限额支票结算,停止使用限额保付托收结算。1979年,同城结算方式分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
二异地结算
1950年,人民银行对私业务的异地结算方式分信汇、电汇、票汇。1952年以后,信汇和票汇合并为汇票,可交汇款单位,持向汇入行取款,也可加盖“代信汇”戳记,由汇出行寄发。对公业务的异地划款、拨款结算凭证分两种:一是委托付款;二是委托收款。
1953年,结算方式进行修改,异地结算方式分: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1957年,异地结算分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4种。1959年异地结算分托收承付结算和汇兑结算两种。1962年,为了防止拖欠,恢复了信用证结算。1966年,增加了采购帐户结算。1979年,仍保留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4种。1980年,增加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3年,增加了特种汇票结算。
第二节 结算方式
一 同城结算
1950年,人民银行对私业务,在同城主要是支票结算,分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种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5种。对公业务的同城划拨结算凭证分4种: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和专用送存簿。
1953年,结算方式进行了变动,同城结算分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4种。1955年,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了付款委托书结算。1957年,同城结算方式分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5种。1959年,增加了限额支票结算。1962年,又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1975 年,取消了计划结算。1977年4月,开展了限额支票结算,停止使用限额保付托收结算。1979年,同城结算方式分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
二异地结算
1950年,人民银行对私业务的异地结算方式分信汇、电汇、票汇。1952年以后,信汇和票汇合并为汇票,可交汇款单位,持向汇入行取款,也可加盖“代信汇”戳记,由汇出行寄发。对公业务的异地划款、拨款结算凭证分两种:一是委托付款;二是委托收款。
1953年,结算方式进行修改,异地结算方式分: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1957年,异地结算分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特种帐户结算4种。1959年异地结算分托收承付结算和汇兑结算两种。1962年,为了防止拖欠,恢复了信用证结算。1966年,增加了采购帐户结算。1979年,仍保留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4种。1980年,增加了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3年,增加了特种汇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