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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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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群众借贷
胶州于隋代就有民间借贷的记载,以后沿至明清,名目繁多,宗旨类同。以家族亲友为对象“谨以义起”、“冀以信誉”。入会者凑钱物作基金,以信用为条件,按先后有序,缓急有别,申请借款,解决暂时困难。通常有“牛会”、“谷种会”、“父母会”,统称“合会”。民初,由于流通银币和铜币,币值稳定,贷款还钱,月息五分,高者达二十分;“月子钱”期限一个月,按天计息,日息达5~7厘,折合月息15至21分;借款人求助于自己的亲友,利用人情关系,只讲情谊,不计利息。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前,富户放粮。1940年(民国29年),第二区后屯村150户农民,有11户放债,101户借债。1943年,第五区董城村孙振斗借小麦6斗,约定秋后还小麦9斗,因到期无力偿还,延至次年麦收便成为12斗,最后卖掉一头驴和一亩地才还清。更有甚者,贫困的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为了贷款,贱价抵掉未成熟的麦苗,称“卖青苗”。
1949年5月以后,群众计息贷款形式逐步取消。
二 钱庄贷款
建国前,胶城钱庄业经营方式,开始由单一的不同货币兑换,发展到办理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普通存款,年利在1.2分左右,放款,在1.8分上下。利息高低取决于借方信用程度、市场行情和银根状况。钱庄放款期限一般只有一两个月,多则半年,实行按月计收利息。有时因市场行情多变,也往往采用十天或半个月结算一次。当还付本息时,如需展期者,只付利息,本金须另开借据。但由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银号、钱庄放款的利息也随之改变,即由年息变为月息,由月息几厘变为几分,由月息变为日息,由后付息变为预付息,由信用贷款变为担保贷款,最后纯为实物式的抵押贷款。1937年(民国26年)胶县鸿发号放债100元,5天为期,收息5元,合月息30分。1947年以后,这种计息贷款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