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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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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胶州设户房管理财务。民国初年,县公署始设财政科。1918年(民国7年)又设地方财政管理处。1929年,胶县财政科改称第二科,主管田赋和杂税征解;地方财政管理处改称财政局。1933年,财政局改为县政府第三科,统管地方财政。日军侵胶后,在胶县伪政权设财政科,为日军掠夺财富、提供县公署及警察队等经费开支。
建国初期,胶县财政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实行以恢复战争创伤,扶植工农业生产发展为目的的供给性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颁布,废除了旧的苛捐杂税,统一了全国税制。是年5月,成立了胶县税务局。1953年,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胶县建起了县级财政,开始编制年度决算。1956年6月,县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58年7月,胶县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称为胶县财税局。1959年,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除少数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以外,凡由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有收入,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凡属地方财政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流通资金,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全部作为地方财政支出。总额分成是按地方财政支出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地方总额分成比例。1961年,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是年契税暂停征收,支出中增加了退赔公社平调支出科目。1963年,税收类增加了投机商贩罚款补税收入科目,支出科目增加了拖拉机站支出、水库移民建房退赔支出。1964年,支出科目又增加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费。1971年,胶县财政体制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存留、一年一定的财政收支包干办法。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定包干的办法。1976年,又恢复了“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1980年,采取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称分灶吃饭。1983年5月,财政和税务分开,设立胶县财政局和胶县税务局。1982~1987年,青岛市对胶州市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定额补助、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