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田盐业税
农业税 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胶州地丁银加上随地丁银加征部分,共实征银48894两。1911年(宣统三年),共征银49355两。
民国时期,地丁改征银元。1914年(民国3年),地丁银每两改征银元2.2元,共征银43293.8两,折银元95246元。1930年,据省府财政厅规定,每地丁银1两改征洋4元,其中2.2元为地丁正税,1.8元为地丁附税。胶县年征正税95000元,附税77727元。此间田赋税征收方式,每年3月布告开征一期田赋(即上忙),5月布告开征二期田赋(即下忙),由户到县交纳,时称付钱粮。县署设6个柜,分别征收各区乡田赋。各柜的负责人称房师,其待遇由征收税的提成(为税额的3%)中扣出。自1913年即开征田赋附捐:每粮田1亩带征教育费铜元1枚,赋银1两带征地方自治费480文、警款2800文,此后逐年增加。1929年又增加公安经费,每银1两,带征洋0.4元。至1930年胶县的各项附捐增到每赋银1两带征2.2元,全年共征收95000元(与正税同)。加上正税和附税年征洋共计267727元。附捐日重,民众怨声载道。1935年,第二期田赋征完后,又强行每正税1元再补征灾民粮价洋0.6元。1939年,胶县日伪政权开始征收田赋,并追征1938年第二期田赋,年征银42977两。田赋税率为每两银正税4元,附捐2元,但其它名目的附捐数额甚大。1941年,田赋银为43013两,每银1两除正税4元和附捐2元外,尚有多种特捐,合计为正税的5.5倍。1944年随正税一起征收的附捐达46元,是正税的11.5倍。自1938年第二期田赋始,至1944年第一期田赋止,日伪政权共向胶县人民征收田赋正税和附捐计596.37万元,其中田赋正税112.14万元,占18.8%;附捐484.23万元,占81.2%。附捐是正税的4.3倍。当时,日伪政权无力控制全县,田赋税额亦不能尽额征收,特别是1943年胶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全县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纷纷抗交伪政权的苛捐杂税,使其征收日趋艰难。1944年,应征108.5万元,仅实征45.3万元,欠交63.2万元。
建国初期,胶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业税。1952年,在耕地定级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计征农业税。凡农业人口,每人有50公斤常年产量不计负担,其余的常年产量每50公斤征收农业税10公斤,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1955年,随农业税征收地方自筹8%,1956年调为20%,1957年又降为15%。1951~1957年胶县实征农业税为原粮8734.85万公斤。1957年以后,农业税由农业社统一交纳。1958年,农业税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收的政策,税率5年不变。是年全县新定常产8667.49万公斤标准粮,较原常产数提高6.35%。平均税率为15.04%,总税额为1303.5万公斤标准粮,较原负担数增加4.01%,较上级分配1300.5万公斤增加0.23%。1961年6月,胶县贯彻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一方面降低了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地方附加比例不超过10%,农业税征收额比1960年减少了29%;二是仍然实行差别税率,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3%;三是确定不能耕种的基本建设占地,从计税产量中扣除;四是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经过调整,1962年胶县依率征收数比1961年下调30%,税率由全县平均15.1%下调为10.4%;地方附加由15%调至9%;每亩地负担6.9公斤,比原来下调30.5公斤;每人负担17公斤,比原来下调7.5公斤。1962年,农民应负担的农业税,占农产品收入的8.8%,到1972年下降为4.9%,如扣除减免照顾部分,实际负担更低。1987年全市共征收农业税268.2万元。1987年1月,胶县开始对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等定产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年,全市共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6.5万元。
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胶州市于1987年4月开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全市人均耕地在1~2亩之间,每占用1平方米按1.68~8元计征(含农村居民住宅新占耕地)。全年共征收44.23万元。
盐税 1726年(清雍正四年),胶州盐税将丁银一半摊入州县地亩征收,余半按丁均摊,每丁征银1.47钱,年征灶丁银总计193.6两。胶州有灶地46850亩,每百亩征银0.6两,共计征银281.1两,每两又加摊灶;丁银3.69钱,共加摊银103.7两,灶地实征银384.8两;有草荡地5350亩,每百亩征银0.6两,共征32.1两,每两照灶地加摊之例,共加摊银11.8两,草荡地实征银43.9两;有盐锅197面,每面征银0.1两,共征19.7两。以上诸项共征银642两。另外尚有其他盐课杂税银共征138.4两,总计年征盐税银780.4两。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因德国划界,胶州盐税豁免18.3两,实征银1496.4两。1901年,因筹庚子赔款,加征2961两,征解费加征130.1两。1903年胶州实征盐税银4581两。1914年(民国3年),盐税改征银为征洋。1931年征民佃灶地洋783.18元、加摊灶丁洋582.24元、加摊灶地洋3.72元、四四解费洋60.24元、一二积并洋1.85元、灶户自催自解各款206.61元,共计1637.84元。
1937~1945年,每担食盐征税3元、渔盐0.3元、工业盐0.2元、精盐4.1元、猪盐1元。1946~1948年,每担食盐征税25万元、土膏盐20万元、农渔盐10万元。
建国初期,根据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坚持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收的原则征收盐税。1951年,每担一二等食盐征税7元、渔盐2.1元。从1957年1月起,每担食盐征税8.6元、渔盐2.1元、农牧盐3.44元、工业用盐免税。全县自1958~1965年共征盐税232万元,年均征收29万元。1966~1975年因受“左”的干扰,盐业生产大受影响,盐税大减,10年仅收70万元,年均征收7万元。1976~1986年,生产恢复发展,共征盐税202.87万元,年均征收18.44万元。1987年,征收盐税28万元。
二 工商各税
屠宰税 1877年(清光绪三年)始收屠宰税。宰猪1头,征税200文,后又开征附加,每头又200文。1910年(宣统二年),每宰1头猪再加征200文。至此,每宰1头猪,共征正附税600文。1913年(民国2年),宰猪1头征税100文。1915年,宰牛1头征银元1元,宰羊1头征0.2元。1919年,胶县征收屠宰牲畜两税公益捐。1929年,全县征收屠宰税7840元,牲畜屠宰附捐共1640元。1940年,胶州办事处概算屠宰税额正税6100元,附捐241元,实际征收屠宰正税5511.5元,附捐231.2元。
1950年,遵照《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只对经营牲畜肉者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屠宰税,税率为10%。1954年,税率为15%,改为由屠宰商缴纳。农民自宰的猪、羊纳税10%。1957年改为8%。自1950~1972年,全县共征收屠宰税321万元。1973年,经营屠宰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牲畜者继续征税,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羊不征税。1981年规定,对社队和农民在春节前半个月内宰杀的猪均免税。1973~1984年共征收屠宰税28万元。1985年4月,胶县对城乡个体屠宰户宰杀的猪、牛、驴、骡、马、羊6种牲畜,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和市场销售价格依照3%的比例征收屠宰税。屠宰业户除缴纳屠宰税外,销售牲畜肉后应再征3%的营业税,并附征所得税10%,是年全县征收屠宰税9万元,1986年征收6.8万元,1987年征收2万元。
交易税 1950年,政务院将交易税列为全国正式开征的税种,胶县即开征了牲畜、棉花、土布、粮食等交易税。1951年11月,停征土布交易税,开征货物税。1953年,停征粮食、棉花交易税,分别并入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继续按成交额的5%对买方征收。1959年停征,1962年复征,年征牲畜交易税10万元。1966年,对国营企业和农村集体购买的大牲畜一律免税,只对个人购买按5%征税。至1982年,共征收牲畜交易税5989元。1983年,凡进行牛、马、驴、骡等大牲畜交易的,不论机关团体和个人,以购买牲畜者
按成交额5%纳税。至1987年5月共征收牲畜交易税29万元。1962年7月曾开征集市交易税,凡牲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旧自行车和钟表等在市场出售,一律按成交额5%征税,至1965年全县共征收集市交易税43万元。1966年停征。
营业税 清朝对商人营业课税称之商税。1931年(民国20年)公布《营业税法13条》。1940年,日伪胶州办事处共征收商店营业税6289.23元。建国后,人民政府分别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比例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至1957年,全县共征收营业税549万元,此后,营业税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等时分时合。1984年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分出,恢复为独立税种。至1987年,共征收营业税3234.1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经济992万元,占总数的30.6%,集体经济1344万元,占41.6%;个体经济898万元,占27.8%。
油业税 1921年(民国10年),胶县开征油业正税和油业附捐。1930年,全县共征收油业正税7200元,油业附捐200元。1940年,全县征收油业正税2942.15
元,附捐878.31元。建国后,油业税并入货物税。
烟酒税 1726年(清雍正四年),胶州烟税每斤制钱3文,酒税每斤制钱16文,征时以钱折银。1920年(民国9年),改征烟酒牌照税。1937年,财政部令烟酒税按现行税率一律加成征收。1939年,胶县将烟酒牌照税分为正税和附捐。1940年,全县共征收烟酒牌照正税1007.44元。建国后,烟酒税先并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而后井入工商统一税。
货物税 胶县于1949年10月开征货物税,有烟酒、鞭炮、迷信晶、化妆晶、饮食品、日用品、工业品、矿产品、纤维皮毛等38项,税目358个,税率由5%~18%,从价计征。至1952年,共征收87万元。1953年,修正税制,将烟酒等22种货物划出,试行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简并为36个税目,税率最高达50%,最低5%,至1957年,共征收货物税319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2年12月,政务院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征税商品有23类58目。大部分商品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高66%,最低5%。胶县于1953年正式开征商品流通税,征税商品有酒、麦粉、原木、生铁、皮毛、钢材等。至1957年,共征收50万元。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胶县从工商税中分出产品税,成为独立税种。应税对象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和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其中工业产品划为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10个税目。最高税率60%,最低3%,从价从量计征。至1987年,全市共征收产品税469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30.6%。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企业,一律对其征收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这是胶县税源大,征收范围广,收入较多的一个税种。至1957年,共征收819万元,占工商务类收入的54.5%。其中工商营业税549万元,工商所得税269.5万元。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据《工商统一税条例》,胶县按照产品和经营业务划分的108个税目,分为40个税级,其中工农业产品为105个税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高66%,最低1.5%;商业零售税率3%,交通运输税率2.5%;服务性业务税率分3%、5%、7%三个税级。从1958~1975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统一税6048.4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68.74%。
1975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等合并,试行工商税。1976年,胶县共44个税目,17个税级。其中,工业品为30个税目,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商业零售税率为3%,还分别规定了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其他业务的税目税率。至1984年,共征收工商税9375.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70.68%。1984年10月,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此税被分解。
个体工商所得税 胶县于1950年6月开始,按<(212商业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当年征收2071元。1952年4月,在工商业户中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并汇算清缴1951年的所得税8.4万元。是年8月,纠正了“五反”运动中过头作法。对1951年征收的所得税重新进行了核算,本着“有错必纠,错多少纠多少,多退少补”的原则,退税2.8万元,占原缴税的33.1%。1956年4月后,对私营工商业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工商业户由个体经济走上集体经济的道路,个体工商所得税的征收额明显减少。1980年后,中央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方针,全县个体经济得到
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所得税的征收额又逐年增多。1987年,全市共征收个体工商所得税5.2万元。
合作商店所得税 1957年前,合作商店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实行加成征收,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不加成,3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分别加征1~5成。1963年4月,国家对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2万元以上的部分为60%,利润再高的加成征收。全年利润超过5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分别加征1~4成。1980年1月起,改按集体手工合作组织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55%。对其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废品收购行业,税负在40%以上的,给予减征照顾,全年所得额在37940元以上的按40%计征。1984年10月起,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55%。
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 1957年前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全年所得额不满3万元的不加成。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分别加征l一4成。1963年4月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部分,税率55%。按山东省政府规定,对交通运输合作组织给予减免应纳税额25%的照顾。1985年1月,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55%。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 1957年供销合作社由原来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按5级全额累进税率,最底一级税率5.75%,最高一级税率70%。1958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1962年又从国营商业分出,所得税率为39%,并加征税额的1%地方自筹。1983年起改按手工业合作社组织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1月起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55%。对其经营的饮食、修理、服务、废品收购行业,税负在40%以上的,均按40%照顾征收。
乡镇村企业所得税 1967年乡镇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的比例征收,全年利润在2400元以下的免征。1977年7月起,按省政府规定,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400~3000元的税率为1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1979年1月始,社队企业全年利润3000元以下者免征。同年7月,停止执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行20%的比例税率,同时恢复征收l%的地方自筹。1980年1月改按乡镇办、村办企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其经营饮食、服务、修理、废品行业,税负在40%以上的,均按40%减征。1983年3月,胶城镇所属队办和街道办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55%。其余社队企业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85
年1月,所有乡镇办和村办企业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55%。同年4月,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社队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按集体企业所得税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10月,胶县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为55%,小型国营企业和饮食服务行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税率55%。1984年征收455.3万元;1985年征收645.5万元,1986年征收693.6万元,1987年征收716.9万元。
三 其他税
胶州旧时苛捐杂税多,清末至民国年间尤为严重。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为筹“庚子赔款”,胶州摊征银3000两。民国时期,各种杂捐、杂税和摊派更无定则。1913年(民国2年),开征教育附捐和地方自治附捐。1914年开征牙课附捐,由牙行交纳,全年征收2169元。1918年开征警察队附捐,1919年,征牲畜税附捐和屠宰税附捐1640元。1921年开征油业税附捐。1926年开征契税附捐。除额定的各种税捐外,还有临时征收的讨赤特捐、李黄堵口附捐、军事善后临时捐,共收243546元。1927年,国民党军队向胶县索取军需费3万元。翌年,强索给养费33万元,征定粮杂税56万元。1930年强征军需费1万元。以上税捐有的经常增征,有的随时征收。沉重的经济盘剥,胶县民众实难承受。1925~1926年,省国民政府先后5次发行定期有息或无息金库券。1925年6月由驻胶军队持金库券向胶县商会及胶县财政处兑换现洋1.8万元。后省国民政府不兑现,到期并不偿还,金库券形同废纸。1927年1月,胶县认购20万元公债票;商会摊1.7万元,各区摊18.3万元,限期10年还清。结果1928年2月北伐军兵临济南城下,张宗昌北逃,公债票无人负责,实际是掠夺民财。
建国后,胶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开辟了一些阶段性的单项税种。这些税金多由集体负担,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列入财政收入。
房产税 胶县于1950年,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开征房产捐。对1949年冬及1950年夏季应缴房产税进行了一次性征收。全县应缴房产税户数4232户,税款4602元,除减免246户、178元和尾欠56户、76元外,实征收4343元。1955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至1978年,全县共征收房地产税128万元,后停征。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房产税暂行条例》,按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为12%。1987年,胶州市开征房产税,全年共征收9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胶县开始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年,全县共征收90万元,1986年征收126万元,1987年共征收118.2万元。
建筑税 1984年,胶县对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均按10%的税率征收建筑税,当年征收43万元。1985年征收8l万元。1986年征收95万元。1987年6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按差别税率计征建筑税。当年全市征收建筑税111.4万元。
印花税 清末至民国年间,有过印花税的规定,将山东州县分为五等,胶州列在二等,由于战乱未能实行。建国后,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1950年胶县开征印花税。凡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及经济业务往来书立的凭证、销货发票、劳务收据、帐簿、买卖契据、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出款项的单据帐簿等,分别按金额比例或按件定额贴印花税票。按金额比例的,税率为0.1~0.3%;金额不满15元的免贴;按件定额的分为2分、5分、2角、5角。至1957年全县共征收印花税36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车船使用税 1950年,胶县开征车船捐,全年征收2109.01元。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沿海口岸的船舶,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胶县于1955年开征,至1972年共征收24万元。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或外侨征收,至1977年共征1.4万元。1978年停征。1984年改称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重新开征当年征收车船使用税51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胶县开始对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放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的,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税率为300%。当年征收63.6万元。此后,税率相应降低。1986年征收奖金税6.2万元,1987年征收16.8万元。
增值税 胶州市于1983年1月开征增值税。根据生产的产品增值部分进行计税。具体为单台(机)定率分期征收和定期征收,年终结算。税率为农机具及其零配件6%,自行车16%;电风扇25%。后又改为机器、机械及其配件14%:电风扇16%;钢材、轴承14%,钢坯8%。当年有9个单位实行增值税,共征收103万元。1984年实行增值税的单位达1.6个,全年共征收163.8万元。1985年共征收302.9万元,1986年共征收358.5万元,1987年共征收577.3万元。
契税 清代,胶州契税的征收率为契价的3%,随收耗羡0.3%,尽收尽解。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为筹集辛丑赔款,每户投税,须贴契尾一张,不论契价多少,均捐银1两,亦尽收尽解。1912年(民国元年),山东藩司更定房契税暂行章程,规定自8月1日起,凡民间典卖田房,卖契税的征收率为契价的6%,典契税的征收率为契价的3%。]939年,胶县日伪政权征收契税的税率仍沿旧制,同时征收附捐,1940年,全年共征收契税16190元。建国后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3年1月,胶县正式开征契税,此后,多次中断,多次恢复。截止1973年,全县共征收契税7.8万元。1987年又恢复,全年征收20.4万元。
文化娱乐税 胶县于1951年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和文化娱乐税。电影院娱乐场所、戏院等税率为10~30%,舞场税率50%,筵席、冷食税率为10~20%,旅馆税率为5~20%。至1952年共征收1397元。1953年修正税制,改称文化娱乐税。电影院、戏院税率为5%。到1966年共征收14.8万元。1966年9月停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胶县根据国务院《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工资、薪金、承包、专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专利权转让、稿费翻译费、利息、股息、红利等为计税依据。税率分比例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两种。当年共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3万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胶县开征利息所得税。凡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公司债及其他证券之利息所得、股东和职工对本业户垫款之利息所得,一律征收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至1958年全县共征收利息所得税1.4万元。1959年此税停征。
第一节 税收
一 农田盐业税
农业税 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胶州地丁银加上随地丁银加征部分,共实征银48894两。1911年(宣统三年),共征银49355两。
民国时期,地丁改征银元。1914年(民国3年),地丁银每两改征银元2.2元,共征银43293.8两,折银元95246元。1930年,据省府财政厅规定,每地丁银1两改征洋4元,其中2.2元为地丁正税,1.8元为地丁附税。胶县年征正税95000元,附税77727元。此间田赋税征收方式,每年3月布告开征一期田赋(即上忙),5月布告开征二期田赋(即下忙),由户到县交纳,时称付钱粮。县署设6个柜,分别征收各区乡田赋。各柜的负责人称房师,其待遇由征收税的提成(为税额的3%)中扣出。自1913年即开征田赋附捐:每粮田1亩带征教育费铜元1枚,赋银1两带征地方自治费480文、警款2800文,此后逐年增加。1929年又增加公安经费,每银1两,带征洋0.4元。至1930年胶县的各项附捐增到每赋银1两带征2.2元,全年共征收95000元(与正税同)。加上正税和附税年征洋共计267727元。附捐日重,民众怨声载道。1935年,第二期田赋征完后,又强行每正税1元再补征灾民粮价洋0.6元。1939年,胶县日伪政权开始征收田赋,并追征1938年第二期田赋,年征银42977两。田赋税率为每两银正税4元,附捐2元,但其它名目的附捐数额甚大。1941年,田赋银为43013两,每银1两除正税4元和附捐2元外,尚有多种特捐,合计为正税的5.5倍。1944年随正税一起征收的附捐达46元,是正税的11.5倍。自1938年第二期田赋始,至1944年第一期田赋止,日伪政权共向胶县人民征收田赋正税和附捐计596.37万元,其中田赋正税112.14万元,占18.8%;附捐484.23万元,占81.2%。附捐是正税的4.3倍。当时,日伪政权无力控制全县,田赋税额亦不能尽额征收,特别是1943年胶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全县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纷纷抗交伪政权的苛捐杂税,使其征收日趋艰难。1944年,应征108.5万元,仅实征45.3万元,欠交63.2万元。
建国初期,胶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业税。1952年,在耕地定级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计征农业税。凡农业人口,每人有50公斤常年产量不计负担,其余的常年产量每50公斤征收农业税10公斤,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1955年,随农业税征收地方自筹8%,1956年调为20%,1957年又降为15%。1951~1957年胶县实征农业税为原粮8734.85万公斤。1957年以后,农业税由农业社统一交纳。1958年,农业税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生产,增产不增收的政策,税率5年不变。是年全县新定常产8667.49万公斤标准粮,较原常产数提高6.35%。平均税率为15.04%,总税额为1303.5万公斤标准粮,较原负担数增加4.01%,较上级分配1300.5万公斤增加0.23%。1961年6月,胶县贯彻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一方面降低了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地方附加比例不超过10%,农业税征收额比1960年减少了29%;二是仍然实行差别税率,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负担率不超过农业实际收入的13%;三是确定不能耕种的基本建设占地,从计税产量中扣除;四是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经过调整,1962年胶县依率征收数比1961年下调30%,税率由全县平均15.1%下调为10.4%;地方附加由15%调至9%;每亩地负担6.9公斤,比原来下调30.5公斤;每人负担17公斤,比原来下调7.5公斤。1962年,农民应负担的农业税,占农产品收入的8.8%,到1972年下降为4.9%,如扣除减免照顾部分,实际负担更低。1987年全市共征收农业税268.2万元。1987年1月,胶县开始对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等定产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年,全市共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6.5万元。
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胶州市于1987年4月开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全市人均耕地在1~2亩之间,每占用1平方米按1.68~8元计征(含农村居民住宅新占耕地)。全年共征收44.23万元。
盐税 1726年(清雍正四年),胶州盐税将丁银一半摊入州县地亩征收,余半按丁均摊,每丁征银1.47钱,年征灶丁银总计193.6两。胶州有灶地46850亩,每百亩征银0.6两,共计征银281.1两,每两又加摊灶;丁银3.69钱,共加摊银103.7两,灶地实征银384.8两;有草荡地5350亩,每百亩征银0.6两,共征32.1两,每两照灶地加摊之例,共加摊银11.8两,草荡地实征银43.9两;有盐锅197面,每面征银0.1两,共征19.7两。以上诸项共征银642两。另外尚有其他盐课杂税银共征138.4两,总计年征盐税银780.4两。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因德国划界,胶州盐税豁免18.3两,实征银1496.4两。1901年,因筹庚子赔款,加征2961两,征解费加征130.1两。1903年胶州实征盐税银4581两。1914年(民国3年),盐税改征银为征洋。1931年征民佃灶地洋783.18元、加摊灶丁洋582.24元、加摊灶地洋3.72元、四四解费洋60.24元、一二积并洋1.85元、灶户自催自解各款206.61元,共计1637.84元。
1937~1945年,每担食盐征税3元、渔盐0.3元、工业盐0.2元、精盐4.1元、猪盐1元。1946~1948年,每担食盐征税25万元、土膏盐20万元、农渔盐10万元。
建国初期,根据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坚持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收的原则征收盐税。1951年,每担一二等食盐征税7元、渔盐2.1元。从1957年1月起,每担食盐征税8.6元、渔盐2.1元、农牧盐3.44元、工业用盐免税。全县自1958~1965年共征盐税232万元,年均征收29万元。1966~1975年因受“左”的干扰,盐业生产大受影响,盐税大减,10年仅收70万元,年均征收7万元。1976~1986年,生产恢复发展,共征盐税202.87万元,年均征收18.44万元。1987年,征收盐税28万元。
二 工商各税
屠宰税 1877年(清光绪三年)始收屠宰税。宰猪1头,征税200文,后又开征附加,每头又200文。1910年(宣统二年),每宰1头猪再加征200文。至此,每宰1头猪,共征正附税600文。1913年(民国2年),宰猪1头征税100文。1915年,宰牛1头征银元1元,宰羊1头征0.2元。1919年,胶县征收屠宰牲畜两税公益捐。1929年,全县征收屠宰税7840元,牲畜屠宰附捐共1640元。1940年,胶州办事处概算屠宰税额正税6100元,附捐241元,实际征收屠宰正税5511.5元,附捐231.2元。
1950年,遵照《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只对经营牲畜肉者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屠宰税,税率为10%。1954年,税率为15%,改为由屠宰商缴纳。农民自宰的猪、羊纳税10%。1957年改为8%。自1950~1972年,全县共征收屠宰税321万元。1973年,经营屠宰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牲畜者继续征税,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羊不征税。1981年规定,对社队和农民在春节前半个月内宰杀的猪均免税。1973~1984年共征收屠宰税28万元。1985年4月,胶县对城乡个体屠宰户宰杀的猪、牛、驴、骡、马、羊6种牲畜,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和市场销售价格依照3%的比例征收屠宰税。屠宰业户除缴纳屠宰税外,销售牲畜肉后应再征3%的营业税,并附征所得税10%,是年全县征收屠宰税9万元,1986年征收6.8万元,1987年征收2万元。
交易税 1950年,政务院将交易税列为全国正式开征的税种,胶县即开征了牲畜、棉花、土布、粮食等交易税。1951年11月,停征土布交易税,开征货物税。1953年,停征粮食、棉花交易税,分别并入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继续按成交额的5%对买方征收。1959年停征,1962年复征,年征牲畜交易税10万元。1966年,对国营企业和农村集体购买的大牲畜一律免税,只对个人购买按5%征税。至1982年,共征收牲畜交易税5989元。1983年,凡进行牛、马、驴、骡等大牲畜交易的,不论机关团体和个人,以购买牲畜者
按成交额5%纳税。至1987年5月共征收牲畜交易税29万元。1962年7月曾开征集市交易税,凡牲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旧自行车和钟表等在市场出售,一律按成交额5%征税,至1965年全县共征收集市交易税43万元。1966年停征。
营业税 清朝对商人营业课税称之商税。1931年(民国20年)公布《营业税法13条》。1940年,日伪胶州办事处共征收商店营业税6289.23元。建国后,人民政府分别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比例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至1957年,全县共征收营业税549万元,此后,营业税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等时分时合。1984年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分出,恢复为独立税种。至1987年,共征收营业税3234.1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经济992万元,占总数的30.6%,集体经济1344万元,占41.6%;个体经济898万元,占27.8%。
油业税 1921年(民国10年),胶县开征油业正税和油业附捐。1930年,全县共征收油业正税7200元,油业附捐200元。1940年,全县征收油业正税2942.15
元,附捐878.31元。建国后,油业税并入货物税。
烟酒税 1726年(清雍正四年),胶州烟税每斤制钱3文,酒税每斤制钱16文,征时以钱折银。1920年(民国9年),改征烟酒牌照税。1937年,财政部令烟酒税按现行税率一律加成征收。1939年,胶县将烟酒牌照税分为正税和附捐。1940年,全县共征收烟酒牌照正税1007.44元。建国后,烟酒税先并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而后井入工商统一税。
货物税 胶县于1949年10月开征货物税,有烟酒、鞭炮、迷信晶、化妆晶、饮食品、日用品、工业品、矿产品、纤维皮毛等38项,税目358个,税率由5%~18%,从价计征。至1952年,共征收87万元。1953年,修正税制,将烟酒等22种货物划出,试行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简并为36个税目,税率最高达50%,最低5%,至1957年,共征收货物税319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2年12月,政务院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征税商品有23类58目。大部分商品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高66%,最低5%。胶县于1953年正式开征商品流通税,征税商品有酒、麦粉、原木、生铁、皮毛、钢材等。至1957年,共征收50万元。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时,并入工商统一税。
产品税 1984年10月,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胶县从工商税中分出产品税,成为独立税种。应税对象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和部分农、林、牧、水产品。其中工业产品划为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10个税目。最高税率60%,最低3%,从价从量计征。至1987年,全市共征收产品税4698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30.6%。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作企业,一律对其征收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这是胶县税源大,征收范围广,收入较多的一个税种。至1957年,共征收819万元,占工商务类收入的54.5%。其中工商营业税549万元,工商所得税269.5万元。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据《工商统一税条例》,胶县按照产品和经营业务划分的108个税目,分为40个税级,其中工农业产品为105个税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最高66%,最低1.5%;商业零售税率3%,交通运输税率2.5%;服务性业务税率分3%、5%、7%三个税级。从1958~1975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统一税6048.4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68.74%。
1975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等合并,试行工商税。1976年,胶县共44个税目,17个税级。其中,工业品为30个税目,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3%;商业零售税率为3%,还分别规定了交通运输、服务业及其他业务的税目税率。至1984年,共征收工商税9375.2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70.68%。1984年10月,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此税被分解。
个体工商所得税 胶县于1950年6月开始,按<(212商业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当年征收2071元。1952年4月,在工商业户中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并汇算清缴1951年的所得税8.4万元。是年8月,纠正了“五反”运动中过头作法。对1951年征收的所得税重新进行了核算,本着“有错必纠,错多少纠多少,多退少补”的原则,退税2.8万元,占原缴税的33.1%。1956年4月后,对私营工商业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工商业户由个体经济走上集体经济的道路,个体工商所得税的征收额明显减少。1980年后,中央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方针,全县个体经济得到
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所得税的征收额又逐年增多。1987年,全市共征收个体工商所得税5.2万元。
合作商店所得税 1957年前,合作商店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实行加成征收,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不加成,3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分别加征1~5成。1963年4月,国家对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2万元以上的部分为60%,利润再高的加成征收。全年利润超过5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分别加征1~4成。1980年1月起,改按集体手工合作组织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55%。对其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废品收购行业,税负在40%以上的,给予减征照顾,全年所得额在37940元以上的按40%计征。1984年10月起,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55%。
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 1957年前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全年所得额不满3万元的不加成。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分别加征l一4成。1963年4月执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部分,税率55%。按山东省政府规定,对交通运输合作组织给予减免应纳税额25%的照顾。1985年1月,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55%。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 1957年供销合作社由原来的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按5级全额累进税率,最底一级税率5.75%,最高一级税率70%。1958年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1962年又从国营商业分出,所得税率为39%,并加征税额的1%地方自筹。1983年起改按手工业合作社组织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1月起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55%。对其经营的饮食、修理、服务、废品收购行业,税负在40%以上的,均按40%照顾征收。
乡镇村企业所得税 1967年乡镇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的比例征收,全年利润在2400元以下的免征。1977年7月起,按省政府规定,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400~3000元的税率为1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1979年1月始,社队企业全年利润3000元以下者免征。同年7月,停止执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行20%的比例税率,同时恢复征收l%的地方自筹。1980年1月改按乡镇办、村办企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其经营饮食、服务、修理、废品行业,税负在40%以上的,均按40%减征。1983年3月,胶城镇所属队办和街道办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部分,税率为55%。其余社队企业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1985
年1月,所有乡镇办和村办企业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55%。同年4月,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社队企业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改按集体企业所得税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10月,胶县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为55%,小型国营企业和饮食服务行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税率55%。1984年征收455.3万元;1985年征收645.5万元,1986年征收693.6万元,1987年征收716.9万元。
三 其他税
胶州旧时苛捐杂税多,清末至民国年间尤为严重。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为筹“庚子赔款”,胶州摊征银3000两。民国时期,各种杂捐、杂税和摊派更无定则。1913年(民国2年),开征教育附捐和地方自治附捐。1914年开征牙课附捐,由牙行交纳,全年征收2169元。1918年开征警察队附捐,1919年,征牲畜税附捐和屠宰税附捐1640元。1921年开征油业税附捐。1926年开征契税附捐。除额定的各种税捐外,还有临时征收的讨赤特捐、李黄堵口附捐、军事善后临时捐,共收243546元。1927年,国民党军队向胶县索取军需费3万元。翌年,强索给养费33万元,征定粮杂税56万元。1930年强征军需费1万元。以上税捐有的经常增征,有的随时征收。沉重的经济盘剥,胶县民众实难承受。1925~1926年,省国民政府先后5次发行定期有息或无息金库券。1925年6月由驻胶军队持金库券向胶县商会及胶县财政处兑换现洋1.8万元。后省国民政府不兑现,到期并不偿还,金库券形同废纸。1927年1月,胶县认购20万元公债票;商会摊1.7万元,各区摊18.3万元,限期10年还清。结果1928年2月北伐军兵临济南城下,张宗昌北逃,公债票无人负责,实际是掠夺民财。
建国后,胶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开辟了一些阶段性的单项税种。这些税金多由集体负担,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列入财政收入。
房产税 胶县于1950年,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开征房产捐。对1949年冬及1950年夏季应缴房产税进行了一次性征收。全县应缴房产税户数4232户,税款4602元,除减免246户、178元和尾欠56户、76元外,实征收4343元。1955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至1978年,全县共征收房地产税128万元,后停征。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房产税暂行条例》,按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为12%。1987年,胶州市开征房产税,全年共征收9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胶县开始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年,全县共征收90万元,1986年征收126万元,1987年共征收118.2万元。
建筑税 1984年,胶县对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均按10%的税率征收建筑税,当年征收43万元。1985年征收8l万元。1986年征收95万元。1987年6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按差别税率计征建筑税。当年全市征收建筑税111.4万元。
印花税 清末至民国年间,有过印花税的规定,将山东州县分为五等,胶州列在二等,由于战乱未能实行。建国后,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1950年胶县开征印花税。凡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及经济业务往来书立的凭证、销货发票、劳务收据、帐簿、买卖契据、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出款项的单据帐簿等,分别按金额比例或按件定额贴印花税票。按金额比例的,税率为0.1~0.3%;金额不满15元的免贴;按件定额的分为2分、5分、2角、5角。至1957年全县共征收印花税36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车船使用税 1950年,胶县开征车船捐,全年征收2109.01元。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沿海口岸的船舶,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胶县于1955年开征,至1972年共征收24万元。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或外侨征收,至1977年共征1.4万元。1978年停征。1984年改称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重新开征当年征收车船使用税51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胶县开始对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放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征收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超过4个月至5个月的,税率为30%,超过5个月至6个月的,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税率为300%。当年征收63.6万元。此后,税率相应降低。1986年征收奖金税6.2万元,1987年征收16.8万元。
增值税 胶州市于1983年1月开征增值税。根据生产的产品增值部分进行计税。具体为单台(机)定率分期征收和定期征收,年终结算。税率为农机具及其零配件6%,自行车16%;电风扇25%。后又改为机器、机械及其配件14%:电风扇16%;钢材、轴承14%,钢坯8%。当年有9个单位实行增值税,共征收103万元。1984年实行增值税的单位达1.6个,全年共征收163.8万元。1985年共征收302.9万元,1986年共征收358.5万元,1987年共征收577.3万元。
契税 清代,胶州契税的征收率为契价的3%,随收耗羡0.3%,尽收尽解。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为筹集辛丑赔款,每户投税,须贴契尾一张,不论契价多少,均捐银1两,亦尽收尽解。1912年(民国元年),山东藩司更定房契税暂行章程,规定自8月1日起,凡民间典卖田房,卖契税的征收率为契价的6%,典契税的征收率为契价的3%。]939年,胶县日伪政权征收契税的税率仍沿旧制,同时征收附捐,1940年,全年共征收契税16190元。建国后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3年1月,胶县正式开征契税,此后,多次中断,多次恢复。截止1973年,全县共征收契税7.8万元。1987年又恢复,全年征收20.4万元。
文化娱乐税 胶县于1951年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和文化娱乐税。电影院娱乐场所、戏院等税率为10~30%,舞场税率50%,筵席、冷食税率为10~20%,旅馆税率为5~20%。至1952年共征收1397元。1953年修正税制,改称文化娱乐税。电影院、戏院税率为5%。到1966年共征收14.8万元。1966年9月停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胶县根据国务院《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工资、薪金、承包、专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专利权转让、稿费翻译费、利息、股息、红利等为计税依据。税率分比例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两种。当年共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3万元。
利息所得税 1950年,胶县开征利息所得税。凡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公司债及其他证券之利息所得、股东和职工对本业户垫款之利息所得,一律征收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至1958年全县共征收利息所得税1.4万元。1959年此税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