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粮食奖售
1963年,开始实行粮食奖售政策,规定奖售按统购粮食全额计算,每交售140元钱的统购粮,奖布票35尺,奖售胶鞋l双、食糖1.5公斤、卷烟12盒、棉花0.25公斤。1965年,粮食奖售以生产队为单位,以包购任务为基础,每超交100元钱的粮食,奖售棉布6米、化肥40公斤或增加棉布27米。1974年,每超交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60公斤。1975年,山东省委又规定,以县为单位,凡完成征购粮在5000万公斤以上或按农业人口人均交售粮食90公斤以上的县,每交售粮食5000万公斤,奖售化肥2000吨。胶县1983年完成粮食征购量5400万公斤,上级增拨化肥2000吨、柴油2000吨。1985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后,以农户为单位,每交售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
二 油脂油料奖售
1964年始,实行油脂油料奖售政策。规定每交售50公斤食油,奖售化肥10公斤、棉布3.3米、卷烟5盒、食糖0.5公斤(交农业税的油料不奖售)。1965年规定,花生米超包购交售部分,除按原规定照奖外,每50公斤再奖售化肥40公斤;芝麻,每交售50公斤奖售粮食100公斤或食油15公斤;蓖麻籽,每交售50公斤奖售食油12.5公斤。1973年,对花生米奖售办法作了新规定:每交售50公斤大花生米奖售化肥17.5公斤,小花生米每50公斤奖售化肥12.5公斤。1978年又规定,大花生米每交售50公斤奖售化肥27.5公斤,小花生米每50公斤奖售化肥22.5公斤,花生油按小花生米奖售标准折算;油菜籽每50公斤奖售化肥25公斤;芝麻每50公斤奖售小麦、化肥各50公斤,蓖麻籽每50公斤奖售食油10公斤或化肥30公斤。1985年起,对芝麻、油菜籽不再实行奖售政策。
第三节 粮油奖售
一 粮食奖售
1963年,开始实行粮食奖售政策,规定奖售按统购粮食全额计算,每交售140元钱的统购粮,奖布票35尺,奖售胶鞋l双、食糖1.5公斤、卷烟12盒、棉花0.25公斤。1965年,粮食奖售以生产队为单位,以包购任务为基础,每超交100元钱的粮食,奖售棉布6米、化肥40公斤或增加棉布27米。1974年,每超交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60公斤。1975年,山东省委又规定,以县为单位,凡完成征购粮在5000万公斤以上或按农业人口人均交售粮食90公斤以上的县,每交售粮食5000万公斤,奖售化肥2000吨。胶县1983年完成粮食征购量5400万公斤,上级增拨化肥2000吨、柴油2000吨。1985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后,以农户为单位,每交售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
二 油脂油料奖售
1964年始,实行油脂油料奖售政策。规定每交售50公斤食油,奖售化肥10公斤、棉布3.3米、卷烟5盒、食糖0.5公斤(交农业税的油料不奖售)。1965年规定,花生米超包购交售部分,除按原规定照奖外,每50公斤再奖售化肥40公斤;芝麻,每交售50公斤奖售粮食100公斤或食油15公斤;蓖麻籽,每交售50公斤奖售食油12.5公斤。1973年,对花生米奖售办法作了新规定:每交售50公斤大花生米奖售化肥17.5公斤,小花生米每50公斤奖售化肥12.5公斤。1978年又规定,大花生米每交售50公斤奖售化肥27.5公斤,小花生米每50公斤奖售化肥22.5公斤,花生油按小花生米奖售标准折算;油菜籽每50公斤奖售化肥25公斤;芝麻每50公斤奖售小麦、化肥各50公斤,蓖麻籽每50公斤奖售食油10公斤或化肥30公斤。1985年起,对芝麻、油菜籽不再实行奖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