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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油料计划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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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对花生实行计划收购。在花生产区,按当年的种植面积和产量,一年一次核定花生统购任务,并同粮食统购一起安排。1956年,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国家给予返饼的优待,每超交50公斤花生米返30公斤生饼。1962年,花生统购实行售油留饼(19公斤花生油顶50公斤花生米任务)、售料返饼(交售50公斤花生米返还24公斤生饼)的政策。1965年,实行花生包购办法,全县花生米包购任务为212.5万公斤,1971年上调为335万公斤,1979年又调至345万公斤。在包购期间,虽实行了超购加价政策(与粮食超购加价办法相同),但由于包购基数高,多数年份没有超购。1984年,对花生交售实行价格优惠,60%按超购加价收购,40%按统购价收购。1985年,取消了油料统购,花生收购遂改为合同定购。1953~1987年,全市共收购花生油料(折花生米)10545.5万公斤,年均收购301.3万公斤。
大豆收购,1981年前,一直安排在粮食征购任务中。1981年,大豆从粮食包购任务中退出,作为油料单独收购,购价上调。1981~1984年,收购大豆658万公斤,年均164.5万公斤。1985年,大豆由包购改为议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