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粮征收
胶县1948年开始从农业户中征收公粮。每中亩(合2.22市亩地)全年征收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加粮3公斤,共23公斤。每公斤公粮附征柴草0.775公斤。人均土地三亩以下者,免除5~7分地的征粮。奖励喂养耕畜,每头全年减征粮食7.5公斤,柴草11.25公斤;喂养两头以上者,仍按两头计算减征数额。全县全年征收公粮690万公斤。1949~1952年,全县每年征收公粮900万公斤左右,其中夏粮350万公斤左右,秋粮550万公斤左右。1953年后,公粮与统购粮一并征购。1976年后,公粮、统购粮一并改为征购粮。
二 粮食计划收购
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胶县实行粮食统购政策。开始,以民主评议的方法,确定征购任务。后实行民主评议、计划到户、对余粮(农户粮食实产量扣除应缴公粮和免购数量之余额)按人均分级累进定率进行计购的办法。免购数量的标准为:口粮,人均180公斤,每户两口人以下者,多留半口人的口粮;种子,每亩6公斤;饲料,肉猪每头40公斤,母猪每头100公斤,牛每头50公斤,马驴每头125公斤。计购办法,分为12个等级。一等,人均余粮在10公斤以下,免购;二等,人均余粮10~30公斤,统购55%;三等,人均余粮30.5~50公斤,统购65%;四等,人均余粮50.5—75公斤,统购70%;五等,人均余粮75.5—100公斤,统购73%;六等,人均余粮100.5~125公斤,统购76%;七等,人均余粮125.5~150公斤,统购79%;八等,人均余粮150。5~200公斤,统购82%;九等,人均余粮200.5—250公斤,统购84%;十等,人均余粮250.5~300公斤,统购86%;十一等,人均余粮300.5—400公斤,统购88%;十二等,人均余粮400.5公斤以上,统购90%。
1955年改变统购办法,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定购数量按农户余粮(粮食定量扣除“三留粮”和公粮之余额)的90%计算,一定三年不变,如遇灾荒,以丰补欠,调剂余缺。“三留粮”的标准是:口粮,人均180公斤;种子粮,按实际需要计算;饲料粮,牛驴每头75公斤,骡马每头125公斤,生猪每头50公斤。全县定购户为89490户,占总农户的93.3%;定销户(缺粮户)为4538户,占4.7%;自足户为1891户,占2%。全县全年定产12686万公斤,定购1773万公斤,公粮1173.5万公斤,合计征购量为2946.5万公斤,当年实际完成2760万公斤。
1958年,改定购为包购,即在“三定”的基础上,以社队为单位进行粮食余缺平衡,确定粮食征购基数(公粮加统购粮),全县征购粮食2946.5万公斤。1965年,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基本方针,调整了征购任务,调减为2300万公斤。对人民公社、生产队的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以丰补欠,超购加奖。1971年,全县粮食包购由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1979年,全县粮食征购基数(即包购任务)调减为2295万公斤,1981年又调减为2245.5万公斤。
合同定购 1985年4月,胶县取消粮食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由国家粮食部门同农户协商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全县定购户13.7万户,定购粮食2750万公斤(只限于小麦、玉米)。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出售。1987年,全市定购户为13.8万户,定购粮食2670万公斤。
三 加价收购
1960年11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胶县开始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政策,以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粮食(不包括大豆)超过50公斤,其超出部分按统购价10%加价奖励。1965年,加价由10%上调到20%。1966年随着粮食统购价格的上调,加价办法即行废止。1971年,又恢复了粮食超购加价政策,并规定加价幅度不得高于统购牌价的30%。1979年,超购加价再次上调,由30%调至50%。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政策,对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向国家提供更多的商品粮,起到了积极作用。1979年,全县超购粮食2195万公斤,超额部分占包购任务的95.6%。1983年全县超购粮食2807万公斤,超额部分为包购任务的125%。
第一节 粮食征购
一 公粮征收
胶县1948年开始从农业户中征收公粮。每中亩(合2.22市亩地)全年征收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加粮3公斤,共23公斤。每公斤公粮附征柴草0.775公斤。人均土地三亩以下者,免除5~7分地的征粮。奖励喂养耕畜,每头全年减征粮食7.5公斤,柴草11.25公斤;喂养两头以上者,仍按两头计算减征数额。全县全年征收公粮690万公斤。1949~1952年,全县每年征收公粮900万公斤左右,其中夏粮350万公斤左右,秋粮550万公斤左右。1953年后,公粮与统购粮一并征购。1976年后,公粮、统购粮一并改为征购粮。
二 粮食计划收购
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胶县实行粮食统购政策。开始,以民主评议的方法,确定征购任务。后实行民主评议、计划到户、对余粮(农户粮食实产量扣除应缴公粮和免购数量之余额)按人均分级累进定率进行计购的办法。免购数量的标准为:口粮,人均180公斤,每户两口人以下者,多留半口人的口粮;种子,每亩6公斤;饲料,肉猪每头40公斤,母猪每头100公斤,牛每头50公斤,马驴每头125公斤。计购办法,分为12个等级。一等,人均余粮在10公斤以下,免购;二等,人均余粮10~30公斤,统购55%;三等,人均余粮30.5~50公斤,统购65%;四等,人均余粮50.5—75公斤,统购70%;五等,人均余粮75.5—100公斤,统购73%;六等,人均余粮100.5~125公斤,统购76%;七等,人均余粮125.5~150公斤,统购79%;八等,人均余粮150。5~200公斤,统购82%;九等,人均余粮200.5—250公斤,统购84%;十等,人均余粮250.5~300公斤,统购86%;十一等,人均余粮300.5—400公斤,统购88%;十二等,人均余粮400.5公斤以上,统购90%。
1955年改变统购办法,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定购数量按农户余粮(粮食定量扣除“三留粮”和公粮之余额)的90%计算,一定三年不变,如遇灾荒,以丰补欠,调剂余缺。“三留粮”的标准是:口粮,人均180公斤;种子粮,按实际需要计算;饲料粮,牛驴每头75公斤,骡马每头125公斤,生猪每头50公斤。全县定购户为89490户,占总农户的93.3%;定销户(缺粮户)为4538户,占4.7%;自足户为1891户,占2%。全县全年定产12686万公斤,定购1773万公斤,公粮1173.5万公斤,合计征购量为2946.5万公斤,当年实际完成2760万公斤。
1958年,改定购为包购,即在“三定”的基础上,以社队为单位进行粮食余缺平衡,确定粮食征购基数(公粮加统购粮),全县征购粮食2946.5万公斤。1965年,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基本方针,调整了征购任务,调减为2300万公斤。对人民公社、生产队的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以丰补欠,超购加奖。1971年,全县粮食包购由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1979年,全县粮食征购基数(即包购任务)调减为2295万公斤,1981年又调减为2245.5万公斤。
合同定购 1985年4月,胶县取消粮食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由国家粮食部门同农户协商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全县定购户13.7万户,定购粮食2750万公斤(只限于小麦、玉米)。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出售。1987年,全市定购户为13.8万户,定购粮食2670万公斤。
三 加价收购
1960年11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胶县开始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政策,以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粮食(不包括大豆)超过50公斤,其超出部分按统购价10%加价奖励。1965年,加价由10%上调到20%。1966年随着粮食统购价格的上调,加价办法即行废止。1971年,又恢复了粮食超购加价政策,并规定加价幅度不得高于统购牌价的30%。1979年,超购加价再次上调,由30%调至50%。实行粮食超购加价政策,对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向国家提供更多的商品粮,起到了积极作用。1979年,全县超购粮食2195万公斤,超额部分占包购任务的95.6%。1983年全县超购粮食2807万公斤,超额部分为包购任务的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