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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林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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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林木权属
建国前,胶县的林木大多为个体所有,少部分国有。建国后,林木则多为集体所有,少部分为个体或国营所有。
土地改革及三年恢复时期,广大农村“耕者有其田”,.地主多余的土地、宅院、荒山、荒滩及其生长的林木一并分给了农民,除苗圃林场归国有外,林权归农民个体所有。
1953年胶县农村开始办互助组、合作社,到1955年全县的194个合作社个人所有的全部林木入了社,林权归集体。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30—50户)。原来已入初级合作社的林木同土地、山滩一起加入了高级合作社。1957年春又有9个、年底又有45个入了高级社。除院内、宅旁及祖属空闲地上的零星林木归个人所有外,其它林权归集体。
1958年,胶县农村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变成了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除群众院内所有的树木外,其余都作价归了集体(村)。植树造林由集体统一规划,统一栽植,统一管理,权属也归集体。1959年,墨河公社尹家店、赵家庄等几个村的4200亩山岭土地改归国有,成立了国营胶县林场。1961年,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明确指出: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划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有。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以及社员个人所有的林木,仍归集体或个人所有。人民公社化后,新造林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国家不便经营的国营林,可下放给大队或生产队经营。原来归高级农业合作社所有的林木,一般应归生产队所有。高级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归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及房前屋后、村前村后、路边水旁、自留地和坟地种植的树木,都归个人所有。根据以上规定,县人委进行了林木确权,对全县个人、集体所有的林木发放了林权证,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极左思潮错误的影响下,私人所有部分名存实亡,农民种树被视为“搞资本主义”,个人所有的树木除宅院内的外都折价归集体。
70年代,开荒造田,毁林现象严重。1981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稳定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把责任、报酬三者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重申群众个人在房前屋后和村集体指定的地方植树,永远归个人,乡村集体林业,推广承包责任制。是年,胶县人民政府又进行了确权发证,先在营海、洋河、马店3个公社进行了试点以后,在全县范围内对各公社、大队、户的林地面积、四至、树种、株数等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确权发证。到1982年春发证工作结束,全县共发证133560份,其中国营、集体单位881份,稳定了山权和林权。1982年,全县有809个大队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成片林的管理,由集体成立专业队,有的承包给专业户、联合体,实行定山权、林权和定责任制;对集体所有的林木折价归户由各户经营;对责任田旁边的树木,树随地走,作价归户;新栽树木,谁栽谁有;对荒山荒滩或划片承包给个人或联合体进行造林;对育苗实行集体出地出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或专业户承包土地,自育自销。1984年全县共划分荒山荒滩16696亩,有林业专业承包户2142个,承包面积16675亩,已造林12525亩,有育苗专业户845个,育苗面积1735.2亩。
1986年,全县有林业专业户、联合体136个,承包面积11610亩,育苗专业户139个,承包育苗面积936亩。1987年,全市共划分自留山滩5864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8755亩,林业两户一体143个,承包面积11990亩,全部造上了林,有育苗专业户152个,承包育苗面积553亩。
二 护林防火
民国后期,兵事和自然灾害频繁,胶县林地面积逐渐减少,胶县政府始设建设局,管理林业。各区、村的林业管护,由各区长、保甲长分别负责。1944年胶县政府制定林业生产和保护计划,由各区长督促,保甲长率领农民栽植管理,并在植树后一月内将树木成活死亡株数列表呈报,以便考核。无论公有私有树木,没有获准,禁止采伐。遇到旱涝,则临时雇工抗旱排涝,确保林木生长。
建国初,人民政府成立了7个林业队、10个林业股、25个林业作业组进行林业管护。
1957年,全县乱砍滥伐林木2万多株。南杜村乡匡家庄村被羊吃光幼林200多亩。吕家大村10户农民滥伐林木980棵,其中有一户农民就伐树600棵。4月20日县政府下达了关于保护林木的通知,规定采伐林木必须得到林业局批准。到7月份,有15个单位获准采伐,仍有不少人不批自伐。1958年,“大炼钢铁”时,乱砍滥伐成风,林地面积由原来的74000亩骤减到7496亩,木材蓄积量只有4万立方米,胸径6厘米以上的林木只有5200株,林业生产遭到了严重破坏。杜村公社大郐家沟村,营海公社马家庄对林木保护得好,大郐家沟村支部书记赵德聚被评为省林业劳动模范。1960年,铺集公社沙河、沙北庄、罗家村、铺上、冷家村等沿胶河村庄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林木被盗一空。铺集、于家庄等社办林场,原是1959年各高级社的林木集中起来办成的林场,1960年“权力下放”,“以队为基础”,将林场又归还各生产大队,以这些树木原来都是个人入社的为由,又被各家各户抢劫一空。
从1972—1975年,贯彻“以粮为纲”,提倡“找帮忙田”,到处毁林开荒。墨河上游、杜村地界内的树木全部被伐。
1982年,全县配备护林员650多名,由县政府统一发给护林员工作证。马店公社42人的护林队由公社统一发工资,统一管理,管护着全社40多条大小道路,既修路又护林,发挥了护林卫士的作用。和平公社植树后在路口设立公约牌,对群众进行“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教育,还组织了44人的护林专业队,实施奖罚制度,有效地保护了绿化成果。1983年,全县造林15863亩,成活率90%以上。由于人畜活动频繁,管理责任不明,全县新造林遭到了很大的破坏。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以来,先后对24起毁林案件进行了罚款和刑事处分。同时还处理了树木纠纷30多起,有效地保护了全县的林木。根据《森林法》,县政府下达了《关于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除农民宅旁和自留地的树木外,凡采伐树木都必须到县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持证方可采伐。胶县年采伐限额2490立方米,到1987年共发放采伐许可证50份,采伐林木340立方米,低于采伐限额。1987年胶州市成立了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乡镇、村也相应地成立了护林防火领导机构,共有乡级护林防火组织20个,村级552个,临时性扑火队227个,护林防火队员75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