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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渡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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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渡口管理
解放以前,渡口的管理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重要渡口由乡绅富家霸占,备船雇工,无固定运价,在水大人多时节,运费高昂,沉船的经济损失亦无处理规定,一般是由地方乡绅家族出面调解,再一种是由依靠渡运维持生活的穷苦船工,备船设口渡运,服务于两岸农民往来,靠一年两季凑不等量的粮食(丰欠年不定)作报酬,另外收过往商旅渡运费用作维修。
1949年以后,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便利交通,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对渡运加强管理。重新确定渡口位置,丈量船只,规定吨位,对船员进行技术考核与培训。船员是经管理人员选拔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的驾驶知识和驾驶技术者充任。1964年交通局设兼职管理员1人,负责组织、检查和领导。组织23个生产队,确定13个渡口,登记船只23艘,并供应船只维修材料。对44名船员考核发证,然后进行渡运。
二 渡船管理
交通局规定渡船要求是结构坚固、无裂缝、不缺材、不漏水和设备齐全,并有安全措施。
渡船实行定额,不准超载,坚持“宁肯多运一趟,决不超渡一人”的原则,货运不超过核定吨位。船员严守操作规程,驶前有检查(承渡人坐稳、运载物牢固、船体稳定平衡),驶中、驶后有限制(不逆水横渡、靠岸停稳上下、不准半途跳水下船)。
渡船运价由交通局统一规定:单人1次收费1角,携带自行车加收1角,不满5岁儿童免费;货运50公斤以下1次收费1角,50~250公斤1次收费2角,250公斤以上1次收费3角。并强调入与货不得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