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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退职 退休 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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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退职 退休 离休
退职 1951年,,本县始实行工人养老待遇,按月发给退职养老补助费。1958年, 实行工人退职制度。1962~1987年,全县退职工人1219名,其中全民所有制1166名, 集体所有制53名。 1952年,实行干部退职制度。干部退职后,一次或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 比例的生活费。1952年到1987年,全县退职干部710名。 退休 1951年,实行干部退休制。干部退休后,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比 例的退休费。1958年到1987年,全县退休干部839名。1958年2月,实行工人退休制度。 工人退休后,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费。1962年到1987年,全县退 休工人4276名,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3393名,集体所有制工人883名。1983年1月起, 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 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到1987年,全县 有退休后享受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工人168名。 离休 1958年6月, 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限于担任县委组织部长以上,因年 老体衰,实际工作有困难的,采取调离现职,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1978年、 1980年、 1981年,分别放宽了干部离休条件,对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干部,实行离休制度。干部离休后,享受与在职干部同等待遇。有的按国家规定增发 生活补助费。 1979年到1987年,全县离体干部1658名,其中直接办理的302名,已退 休改办为离休的1356名,接收外省、市离休干部6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