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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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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生活补助
1964年以前,对干部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的,由原工作机关福利费中给予 补助。补助对象只限于死者赡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及自幼抚养死者长大而需要依靠死 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1964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牺牲、 病故的,其父、夫满60岁,母、妻满50岁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虽未达到规定年 龄,因身体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可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子女、弟妹未满16周岁的 也可以享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