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遗属抚恤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99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99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遗属抚恤


    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规定,革命工作人员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历史在10年以上的,
确因积劳病故者,可按烈士褒恤条件对待。1979年1月8日,始执行因对敌斗争或因公
牺牲或病故或非因公失慎死者,对其家属(包括死者的父、母、妻、夫、子女、16岁
以下的弟妹和抚养死者长大而需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工人
职工因工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直到受供养者推
动受供应条件时为止;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
亲属救济费,其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6年月工资,供养2人者,为死者本人9年月工
资,供养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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