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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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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葬补助
1950年12月11日,始执行内务部颁发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后 对褒恤标准多次进行调整。 1978年9月1日,丧葬费第人按240元报销,包干使用,节 约归家属。 丧葬费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给。工人职员因公死亡时,发给3个月本企业 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 因病故或非因公死亡时,发给2个月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作为 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