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产 假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9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9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产 假


    自1955年4月26日起, 女职工产假规定为56天,难产和双生者增加假期14天;怀
孕7年月流产者,根据医生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2年1
月起,国家职工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给
予产假半年, 工资照发,奖金照评,在产假期间,职工上班发双工资;1983年8月29
日起,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工、预约工)女性在25周岁以上结婚,并按计划生育一胎
的享受84天产假,工资照发;1985年1月1日起,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工、预约工)女
性23周岁以上初婚并按计划生育一胎的,享受112天产假,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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