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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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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 假
自1955年4月26日起, 女职工产假规定为56天,难产和双生者增加假期14天;怀 孕7年月流产者,根据医生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2年1 月起,国家职工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给 予产假半年, 工资照发,奖金照评,在产假期间,职工上班发双工资;1983年8月29 日起,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工、预约工)女性在25周岁以上结婚,并按计划生育一胎 的享受84天产假,工资照发;1985年1月1日起,国家职工(包括合同工、预约工)女 性23周岁以上初婚并按计划生育一胎的,享受112天产假,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