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探亲假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9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9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探亲假


    自1957年2月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
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15天到20天探亲假(包括往返时间),
假期的工资和车船费给予适应的补助。 1981年3月14日起,对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假期20天,如本人自愿两年
探亲一次, 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均不包括往返
时间)。假期工资照发,车船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0%以内自理,超过30%部分由所在
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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