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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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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亲假
自1957年2月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 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15天到20天探亲假(包括往返时间), 假期的工资和车船费给予适应的补助。 1981年3月14日起,对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假期20天,如本人自愿两年 探亲一次, 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均不包括往返 时间)。假期工资照发,车船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0%以内自理,超过30%部分由所在 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