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福利费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98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98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福利费
自1952年起干部、职工始有福利费,由中央统一规定提取标准。1952年到1957年, 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 1958年到1960年,每人每月0.60元;1961年到1963年,每人每 月0.70元;1964年到1980年,每人每月1元;1981年以后,提取标准工资总额的2.5%。 福利费主要用于“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疗费”等。1954 年3月,将“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疗费”合并,统称福利费, 年终结余上缴。 1957年5月22日,福利费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掌管使用,年终结余不 再上缴,不准挪作他用。福利费用作职工特殊困难补助、死亡丧葬费、补助集体福利 事业。1981年1月起,实行福利费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