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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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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费
自1952年起干部、职工始有福利费,由中央统一规定提取标准。1952年到1957年, 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 1958年到1960年,每人每月0.60元;1961年到1963年,每人每 月0.70元;1964年到1980年,每人每月1元;1981年以后,提取标准工资总额的2.5%。 福利费主要用于“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疗费”等。1954 年3月,将“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疗费”合并,统称福利费, 年终结余上缴。 1957年5月22日,福利费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掌管使用,年终结余不 再上缴,不准挪作他用。福利费用作职工特殊困难补助、死亡丧葬费、补助集体福利 事业。1981年1月起,实行福利费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