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2年起干部、职工始有福利费,由中央统一规定提取标准。1952年到1957年,
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 1958年到1960年,每人每月0.60元;1961年到1963年,每人每
月0.70元;1964年到1980年,每人每月1元;1981年以后,提取标准工资总额的2.5%。
福利费主要用于“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疗费”等。1954
年3月,将“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疗费”合并,统称福利费,
年终结余上缴。 1957年5月22日,福利费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掌管使用,年终结余不
再上缴,不准挪作他用。福利费用作职工特殊困难补助、死亡丧葬费、补助集体福利
事业。1981年1月起,实行福利费包干使用。
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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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2年起干部、职工始有福利费,由中央统一规定提取标准。1952年到1957年,
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 1958年到1960年,每人每月0.60元;1961年到1963年,每人每
月0.70元;1964年到1980年,每人每月1元;1981年以后,提取标准工资总额的2.5%。
福利费主要用于“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疗费”等。1954
年3月,将“多子女补助费、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属医疗费”合并,统称福利费,
年终结余上缴。 1957年5月22日,福利费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掌管使用,年终结余不
再上缴,不准挪作他用。福利费用作职工特殊困难补助、死亡丧葬费、补助集体福利
事业。1981年1月起,实行福利费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