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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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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劳动保护
1943年到1945年8月, 日本侵略军在南墅建厂矿掠夺石墨时,厂矿设备简陋,无 安全设施,工人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受伤者得不到医治,甚至被解雇。1945年,工 人受伤率达85%。 1951年,本县人民政府建立了劳动保护制度,对厂、矿企事业单位工人的安全生 产、环境卫生和预防矽尘危害等,采取了具体的措施,改善了劳动条件,职工伤亡事 故和职业病得到控制。1956年,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提出了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女工在月经期间,不分配做过重的体力劳动;在怀孕期 间,不分配干重活,不从事攀高和经常受到剧烈震动的工作,怀孕七个月以后,不做 夜班,给予工间休息;女工在生育期间的产前产后共给假期56天,保证她们有充分的 休息时间; 对于哺乳期的女工,在工作中给予喂奶时间,哺乳未满6个月,不分配她 们做夜班,还建有妇女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和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 1958年,在所谓“工业大跃进”的影响下,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冲击,正常的生产 秩序被破坏,安全规章制度被废除,劳动保护机构被削弱,致使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上 升。到1962年,发生工伤事故128起、死亡11人。1963年3月,本县恢复了劳动保护机 构。 执行劳动部发布试行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卫生部等7个 部门关于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的联合通知。增设了劳动防护用品商店。对职工进行钢 铁治炼、建筑安装、公路交通、机械制造、劳动卫生、工业防尘、工业防毒、防暑降 温、农药中毒、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等一般安全技术教育,提高了职工的安 全技术知识水平,减少了伤亡事故。1981年,莱西县成立安全委员会,设立安全办公 室,基层单位也建立相应机构。1987年末,全县有20个单位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其它 单位普遍设有兼职安全员。工厂企业根据不同工种按时给职工发放手套、口罩、毛巾、 套袖、肥皂、围裙、安全帽、眼镜、工作服、防潮靴等劳动保护用品。 1979年10月,对全县64台各种类型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了事故隐 患。至1987年,共培训司炉工48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