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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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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用工制度
固定工 1949年以前,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均为志愿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招收非农业户口的子女、农村有文化的青年和接收统一分配的复员、转业军 人及其随迁的家属正式职工与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1956年, 将原私营工商业者、个体手工业劳动者转为国营、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1978年,国 家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 合同工 1974年,开始从农村招收合同工(又称亦工亦农工)。实行公开招工, 凡年龄为16到25周岁的男女青年,政治思想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自愿报名,经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用工单位与公社、生产大队签定合同,合同期1~ 5年,其满需继续留用者,另行办理合同手续。到1985年,全县共招收合同工10190名。 1985年12月1日, 改合同工为农民合同制工。1986年到1987年,共招收农民合同制工 人2546名,劳动合同一般3年到10年,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1984年改革用工制度,到1987年,对招收非农业户口职工的子女,由固定工改为 城镇合同工。 预约工 1980年,开始从农村招收预约工。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工单位和本人签 定《预约工协议书》,期限一年,期满需用继续留用,双方重新协议,另行办理预约 手续。预约工进厂,自带粮油转转移单。到1984年,全县招收预约工7623名,1985年 12月1日,改招预约工为招农民合同制工,有414人转为计划内临时工。预约工制废除。 家属工 对已婚非农业户口的家属,本人不符合招工条件,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 称家属工。到1987年,全县有家属工33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