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节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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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 莱西县自1970年起,大力提倡晚婚,一般要求农村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
岁登记结婚,国家干部、职工男女均达到25周岁方能登记结婚。由于晚婚宣传深入,
登记部门严格执行制度,晚婚渐成风气。1974年晚婚率为74%,1979年为96%,1980年
为81.8%,1982年为86.6%,1985年为72%,1987年为55.1%。
节育 1962年起,开始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群众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
生儿育女是命中注定的,对节制生育接受较难。1965年,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认
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和山东省“一对夫妇所生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
两次生育时间以相隔四、五年为好”的规定,莱西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始加
强计划生育工作。1973年,根据“晚、稀、少”的原则,要求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
间隔四、五年。1979年全县执行山东省“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的要求, 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在子女14周岁前每月发给5元
“独生子女费”,农村社员每年发给40元。在入托、就医、粮食供应、妇幼保健等方
面给予优待照顾。1981年,莱西县人民政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980]第46号文件和
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精神,制定
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八条规定》,要求自觉做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独生
子女的母婴优待、执行计划生育的表扬奖励、不执行计划生育的进行经济制裁等做了
具体规定,有效的控制了人口增长。1982年,莱西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掌握二胎
生育问题通知》,要求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情况的的报市批
准方可安排生育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