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 全县对无劳动力的5134户烈、军、荣、工属全部实行固定代耕、代耕土
地10396亩, 对有劳动力的6573户实行派工、 发工票(工票折粮) 代耕,代耕土地
61888亩。1954年2月,代耕工作进一步落实,全县有烈、军(包括二等乙级以一荣誉
军人)、工属14067户、71018人,有耕地236798.5亩,其中代耕113663亩。随着互助
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巩固,全县普遍推行了固定代耕制。1955年,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
化,土地归集体所有,改代耕土地为集体(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工日(工分)。
优等的工是,参加所在生产队的分配。1960年到1962年生活暂困难,除了生产大队继
续优待的工日外, 县政府拨优抚对象救济补助款657094元。 1978年全县有优等对象
21231户,给予优待工日900360个,平均每个户优待工日244个。1981年对烈属、军属
户优等一个男整劳动力全年的工日数。
1982年, 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优等工日为优待现金。1983年1月
20日,县人民政府在(1983)12号文件中规定:对烈属每户每年优等一个男整劳动力
的全年纯收入,军属每户每年优待一个男整劳动力全年纯收入的三分之二,在乡的二、
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最多不超过一个男整劳动力的全年纯收入,最少不低于男整
劳动力的全年纯收入的20%。
群众优待
视图
1950年, 全县对无劳动力的5134户烈、军、荣、工属全部实行固定代耕、代耕土
地10396亩, 对有劳动力的6573户实行派工、 发工票(工票折粮) 代耕,代耕土地
61888亩。1954年2月,代耕工作进一步落实,全县有烈、军(包括二等乙级以一荣誉
军人)、工属14067户、71018人,有耕地236798.5亩,其中代耕113663亩。随着互助
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巩固,全县普遍推行了固定代耕制。1955年,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
化,土地归集体所有,改代耕土地为集体(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工日(工分)。
优等的工是,参加所在生产队的分配。1960年到1962年生活暂困难,除了生产大队继
续优待的工日外, 县政府拨优抚对象救济补助款657094元。 1978年全县有优等对象
21231户,给予优待工日900360个,平均每个户优待工日244个。1981年对烈属、军属
户优等一个男整劳动力全年的工日数。
1982年, 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优等工日为优待现金。1983年1月
20日,县人民政府在(1983)12号文件中规定:对烈属每户每年优等一个男整劳动力
的全年纯收入,军属每户每年优待一个男整劳动力全年纯收入的三分之二,在乡的二、
三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最多不超过一个男整劳动力的全年纯收入,最少不低于男整
劳动力的全年纯收入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