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到1949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重视对革命烈士家属和残
废军人的抚恤。对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政府通过发放求济资金、粮食和衣物,以
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水平。1946年11月,莱西县、莱西南县政府发
布了给烈、军、工属、荣誉军人、退伍军人安家生产的指示,要求立即给军、工、烈
属、荣誉军人、退伍军人解决维持中农生活水平的土地以及农雎、肥料、种子和代耕
等问题。建国后,抚恤工作进一步完善。一是对牺牲、病故军人、工作人员、民兵、
民工家属的抚恤,抚恤标准自1950年到1987年做过七次调整,抚恤粮食,自1953年起
改发无恤金。1958年开始,除一次性抚恤外,还增加了定期抚恤,孤老烈属每人月25
元,非孤老烈属每人月20元,非农业人口烈属每人月3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月15元。
1987年全县共有烈属1160户、 1217人, 发放烈属一次性抚恤金3000元、定期抚恤金
298380元。二是对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抚恤标准自1950年到1987年做过七次调整,使
他们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1987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1979名,发放残废
抚恤金5684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三次给革命残废军人、残废民警、残废工作人员和参
战致残民兵、 民工评定残废等级,换发残废证书。1972年,县卫生局派出3名医生与
县民政局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全县1905名革命残废人员进行全面体检,按照标准,
根据伤残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确定残废等级后,换发新证书。提高残废等级的164人、
降低残废等级的37人、伤愈残废消失的4人、伤未痊愈不够评残废等级的4人。1981年
遵照国家、民政部的部署,在对革命残废人员深入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普遍登记
换证, 全县共有残废人员1961名,其中革命残废军人1922名、残废工作人员4名、残
废民兵民工35名;在职残废人员233名、非在职残废人员1728名。
第二节 抚 恤
视图
1937年到1949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重视对革命烈士家属和残
废军人的抚恤。对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政府通过发放求济资金、粮食和衣物,以
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水平。1946年11月,莱西县、莱西南县政府发
布了给烈、军、工属、荣誉军人、退伍军人安家生产的指示,要求立即给军、工、烈
属、荣誉军人、退伍军人解决维持中农生活水平的土地以及农雎、肥料、种子和代耕
等问题。建国后,抚恤工作进一步完善。一是对牺牲、病故军人、工作人员、民兵、
民工家属的抚恤,抚恤标准自1950年到1987年做过七次调整,抚恤粮食,自1953年起
改发无恤金。1958年开始,除一次性抚恤外,还增加了定期抚恤,孤老烈属每人月25
元,非孤老烈属每人月20元,非农业人口烈属每人月3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月15元。
1987年全县共有烈属1160户、 1217人, 发放烈属一次性抚恤金3000元、定期抚恤金
298380元。二是对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抚恤标准自1950年到1987年做过七次调整,使
他们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1987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1979名,发放残废
抚恤金5684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三次给革命残废军人、残废民警、残废工作人员和参
战致残民兵、 民工评定残废等级,换发残废证书。1972年,县卫生局派出3名医生与
县民政局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全县1905名革命残废人员进行全面体检,按照标准,
根据伤残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确定残废等级后,换发新证书。提高残废等级的164人、
降低残废等级的37人、伤愈残废消失的4人、伤未痊愈不够评残废等级的4人。1981年
遵照国家、民政部的部署,在对革命残废人员深入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普遍登记
换证, 全县共有残废人员1961名,其中革命残废军人1922名、残废工作人员4名、残
废民兵民工35名;在职残废人员233名、非在职残废人员172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