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73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73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
年满18岁到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征兵的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县成立征兵
领导小组,设征兵办公室,分宣传、政审、体检、总务等组。乡镇也设征兵领导小组,
由武装部负责具体事宜。村由党支部具体负责。适龄青年自愿报名,然后进行政审、
体检,并按照分配名额,择优入伍。每年的征兵工作,都有接兵部队来人配合,共同
完成征兵任务。
    义务兵服满现役,则退伍回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成为民兵骨干,还编入预备役,
作为国家的后备兵员,自1978年开始,又实行了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对于
服现役满6年的各种专业技术兵,只要部队需要,本人自愿,便可改为志愿兵。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