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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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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5年,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 年满18岁到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征兵的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县成立征兵 领导小组,设征兵办公室,分宣传、政审、体检、总务等组。乡镇也设征兵领导小组, 由武装部负责具体事宜。村由党支部具体负责。适龄青年自愿报名,然后进行政审、 体检,并按照分配名额,择优入伍。每年的征兵工作,都有接兵部队来人配合,共同 完成征兵任务。 义务兵服满现役,则退伍回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成为民兵骨干,还编入预备役, 作为国家的后备兵员,自1978年开始,又实行了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对于 服现役满6年的各种专业技术兵,只要部队需要,本人自愿,便可改为志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