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各区设民政助理员,村设民事调解小组,负责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建国后,为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县政府于1954年在夏格庄区
梁家庄村进行整顿调解组织试点。后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调解委员会,村成立
5人调解小组。 1958年,改称公社调解委员会,各公社设司法部,负责民事纠纷的调
处。 1963年,结合基层选举,整顿调解委员会,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651个,有调解
员270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组织瘫痪,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上
访的人数增加。1973年,全县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823个,有调解员4077人。1978年,
各公社民政、民事调解分设,民事调解由司法助理负责。1980年10月,县司法局接管
民事调解工作。 1981年11月,全面整顿基层调解组织,全县分为122个调解片,设调
解片长,859个生产大队建立了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员2379人。形成了公社、调解片、
生产大队三级民事调解网。1985年,百人以上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40
个。
1986年5月, 全县22个乡镇设法律服务站,司法助理员任站长,每站3~5人。到
1987年底, 有工作人员71人,调解民事纠纷2419件,其中经济纠纷737件,解答法律
咨询3022人(次) ,接待群众来访3322人(次),培训普法骨干14359人(次),培
训调解员4627人(次) ,代写各类法律文书312件,为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介绍业
务113件, 协助办理公证532件,接受诉讼和非诉讼代理42件,应聘担任5处乡镇、村
办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各级调解组织在民事纠纷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87年,全县发生民事纠纷
共4186件,经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全部处结。
第三节 民事调解
视图
1945年,各区设民政助理员,村设民事调解小组,负责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建国后,为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县政府于1954年在夏格庄区
梁家庄村进行整顿调解组织试点。后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调解委员会,村成立
5人调解小组。 1958年,改称公社调解委员会,各公社设司法部,负责民事纠纷的调
处。 1963年,结合基层选举,整顿调解委员会,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651个,有调解
员270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组织瘫痪,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上
访的人数增加。1973年,全县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823个,有调解员4077人。1978年,
各公社民政、民事调解分设,民事调解由司法助理负责。1980年10月,县司法局接管
民事调解工作。 1981年11月,全面整顿基层调解组织,全县分为122个调解片,设调
解片长,859个生产大队建立了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员2379人。形成了公社、调解片、
生产大队三级民事调解网。1985年,百人以上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40
个。
1986年5月, 全县22个乡镇设法律服务站,司法助理员任站长,每站3~5人。到
1987年底, 有工作人员71人,调解民事纠纷2419件,其中经济纠纷737件,解答法律
咨询3022人(次) ,接待群众来访3322人(次),培训普法骨干14359人(次),培
训调解员4627人(次) ,代写各类法律文书312件,为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介绍业
务113件, 协助办理公证532件,接受诉讼和非诉讼代理42件,应聘担任5处乡镇、村
办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各级调解组织在民事纠纷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87年,全县发生民事纠纷
共4186件,经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全部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