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民事审判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72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72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民事审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对公诉的民事案件,由各区民政干部调处,并定时向
县司法科汇报;县司法科对各区民事案件的调处给予指导。
    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的审判,处理人民内部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处理
民事案件,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大部分民事
案件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结。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
民事案件审判走上了依法办案的新阶段。1951年到198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
件主要有离婚、赔偿、继承、房屋、土地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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