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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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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审判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对公诉的民事案件,由各区民政干部调处,并定时向 县司法科汇报;县司法科对各区民事案件的调处给予指导。 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的审判,处理人民内部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处理 民事案件,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大部分民事 案件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结。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 民事案件审判走上了依法办案的新阶段。1951年到1987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 件主要有离婚、赔偿、继承、房屋、土地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