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 知县掌管审判权,实行县至督抚四级三审制。审理案件多用逼供手段,诉
讼人禁止越诉,凡不服县司法裁判者,可上诉至登州府。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
莱阳县设初级审判厅,分刑名、钱粮两幕,专司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凡伤害、盗
窃、奸污等案件属刑名;婚姻、土地、钱债等案则属钱粮。废凌迟、枭首、戮尸、缘
坐、刺字等酷刑;以罚金、徙流取代原笞、杖、徙、流、死五刑。1911年(清宣统三
年),始行《大清刑律》,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剥夺公权和
没收财产,并实行缓行、假释等制度。1928年(民国17年)废封建刑诉一体罚制度,
焚毁不法刑具,实行陪审辩护与开审制度。
1943年, 莱西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行使人民审判权利。1944年2月,由公
安、 司法机关受理、由县长李显示堂主持公审大会,将南岚乡伪乡长左书成等7名罪
大恶极、拒不认罪者公审处决;对李春尧、张寿春等15名劣迹较著的汉奸、特务、伪
乡长关处有期徒刑,押往解放区招执行。
建国后,人民法院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同
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加强人民民主专政。1951年2月到1978年
底,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杀人案、强奸案、伤害案、盗窃案、妨
害婚姻家庭案和妨害社会秩序案等。在法院判决中,由于法制不健全和“左”的思想
影响等原因,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院根据法律规
定,实事求是地纠正了历史上的冤、假、错案。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县
人民法院第一审级,在审判过程中,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级,在审判过程,坚持“有
反必肃、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基本原则,坚持
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要求“稳、准、狠”。为了
保证审判质量,坚持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集体领导等制度。审判案
件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事先张贴公告,允
许群众旁听。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事审判
视图
清末, 知县掌管审判权,实行县至督抚四级三审制。审理案件多用逼供手段,诉
讼人禁止越诉,凡不服县司法裁判者,可上诉至登州府。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
莱阳县设初级审判厅,分刑名、钱粮两幕,专司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凡伤害、盗
窃、奸污等案件属刑名;婚姻、土地、钱债等案则属钱粮。废凌迟、枭首、戮尸、缘
坐、刺字等酷刑;以罚金、徙流取代原笞、杖、徙、流、死五刑。1911年(清宣统三
年),始行《大清刑律》,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剥夺公权和
没收财产,并实行缓行、假释等制度。1928年(民国17年)废封建刑诉一体罚制度,
焚毁不法刑具,实行陪审辩护与开审制度。
1943年, 莱西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行使人民审判权利。1944年2月,由公
安、 司法机关受理、由县长李显示堂主持公审大会,将南岚乡伪乡长左书成等7名罪
大恶极、拒不认罪者公审处决;对李春尧、张寿春等15名劣迹较著的汉奸、特务、伪
乡长关处有期徒刑,押往解放区招执行。
建国后,人民法院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同
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加强人民民主专政。1951年2月到1978年
底,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杀人案、强奸案、伤害案、盗窃案、妨
害婚姻家庭案和妨害社会秩序案等。在法院判决中,由于法制不健全和“左”的思想
影响等原因,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院根据法律规
定,实事求是地纠正了历史上的冤、假、错案。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县
人民法院第一审级,在审判过程中,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级,在审判过程,坚持“有
反必肃、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基本原则,坚持
依法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要求“稳、准、狠”。为了
保证审判质量,坚持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集体领导等制度。审判案
件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事先张贴公告,允
许群众旁听。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