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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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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人民法院机构
1943年9月,莱西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同年10月,县司法科与民政科合并。 1944年8月,复设司法科。1945年8月,司法科下设押犯所。1946年,于产芝村设劳教 所,后迁至水沟头。1945年春,莱西县政府司法科建立,设押犯所。1946年,于刁家 埠村设劳教所。1950年3月,莱西、莱西南县司法科合并,称莱西县司法科。1951年9 月,将押犯所、劳教所移交县公安局。司法科设刑事组、民事组,专司审理刑事和民 事案件。1951年10月26日,县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两审判庭。1953 年12月,设人民接待室。1958年11月,莱西县人民法院并于莱阳县人民法院,1962年 1月,恢复莱西县人民法院。1967年4月21日,公、检、法合并为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领 导小组。 1968年1月25日,公、检、法实行军管,对案件的侦查、批捕、审判程序合 一。1973年3月1日,恢复莱西县人民法院,5月30日,撤销军管组。1982年5月,设经 济审判庭;1984年6月,设执行庭,1985年3月,设刑事审判第二庭,12月,设政策研 究室。1987年,莱西县人民法院设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 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政策研究室、接待室。 1955年到1986年12月,县人民法院先后于乡镇设22 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