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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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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以及监狱、看守、劳动改造、劳动教 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改中重新犯罪和隐瞒犯罪的人依法惩处。1962 年5月, 县人民检察院派1名干部驻北墅劳改支队专司劳改检察工作。同年7月,县检 察院协同有关部门对1958年到1961年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厂矿企业职工、学校教 职员工和学生被捕、 判刑、劳教、拘留等案件进行复查。1980年4月,受理劳改机关 移送起诉加刑案件4起, 受理犯人申诉案件3起,均依法处理。1981年6月始,对监所 逃跑2起3人案犯和北墅劳改支队移送加刑的4起5人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起7人。 1986年到1987年,受理劳改犯人加刑案件3起,有效地打击了重新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