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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以及监狱、看守、劳动改 造、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改中重新犯罪和隐瞒犯罪的人依法 惩处。1962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派1名干部驻北墅劳改支队专司劳改检察工作。同年 7月, 县检察院协同有关部门对1958年到1961年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厂矿企业职 工、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被捕、判刑、劳教、拘留等案件进行复查。1980年4月,受 理劳改机关移送起诉加刑案件4起, 受理犯人申诉案件3起,均依法处理。1981年6月 始,对监所逃跑2起3人案犯和北墅劳改支队移送加刑的4起5人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5起7人。 1986年到1987年,受理劳改犯人加刑案件3起,有效地打击了重新犯罪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