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年(清宣统元年) , 莱阳县设初级检察厅,有检察官1人,书记生1~2人。
1915年(民国4年) 6月,废初级检察厅,民事案件由县知事兼理。1930年1月,成立
莱阳县法院,下设检察处,有检察官1人,候补检察官1人。检察官负责侦查刑事罪犯,
有上诉、非常上诉和请求再审的权利。凡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须先经检察处依
法侦查,未经检察官起诉,法院不得开庭审判。
第一节 旧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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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清宣统元年) , 莱阳县设初级检察厅,有检察官1人,书记生1~2人。
1915年(民国4年) 6月,废初级检察厅,民事案件由县知事兼理。1930年1月,成立
莱阳县法院,下设检察处,有检察官1人,候补检察官1人。检察官负责侦查刑事罪犯,
有上诉、非常上诉和请求再审的权利。凡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须先经检察处依
法侦查,未经检察官起诉,法院不得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