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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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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物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莱西县公安机关对枪支、弹药、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实行管理。 1951年7月,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发放携枪证明。同 年9月, 对散存在社会上的危险、爆炸物品,组织收缴。1980年10月,全县收缴炸药 5356公斤、雷管11132个,导火索10245米、子弹982发、手榴弹116枚、炮弹27发、短 枪50支、 地雷1个、匕首53把、大刀50把。对民间的土枪、猎枪、气枪、小口径步枪 等枪支,实行登记发证,到1983年登记结束,对全县的炸药库、烟花鞭炮厂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对危险物品的运输、销售、管理、使用等,均建立健全各种审批手续及管 理制度,对使用危险物品人员进行专门训练。1985年办理发放危险物品购买证31份, 对易燃、 易爆、 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共1087种进行定量限制购买。1985年到 1987年,每年进行一次培训爆破员工作。1987年,在南墅镇试点建立“爆破安全监督 员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