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3月5月,山东省公安厅颁布《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后,莱西县公安
局开始进行“监改” 工作。1952年7月,莱西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
安部颁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条例》,对不够关、杀的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
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及
日伪军、政官吏和其他管制的分子,依法进行管制,迫使他们遵守人民政府的各种法
令和规定,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教育, 使其放弃反动立场,在劳动中改造自新。
1956年春,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普选”工作,对全县
没有入社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组织群众进行
评审,规划入社。其中,对老实守法,表现好的吸收入社,作为社员,并给予公民权;
表现一般的,批准入社,作为候补社员,但没有公民权;对坚持反动立场的,放在群
众中监督改造。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主要在基层单位由群众监督进行。除人
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者外,农村人口中的“四类”分子均由农村基层单位群众提名,
经公社(乡、镇)政府研究后,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县公安机关下达管制通
知书并当众公布。机关、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中的“四类”分子均由各有关单位提
名。公安机关复核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管制决定,由基层单位治保组织保卫干部和
积极分子组成“监改” 小组, 对“四类”分子实行管制改造。采取“十好夹一坏”
(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和“三包一保证”(即包思想教育、包生产劳动、包生活安
排,保证不再发生违法行为和破坏活动)的方法进行监督改造。还对“四类”分子逐
个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年升降的考核制度,按其罪恶和悔悟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对劳动改造有成绩,悔悟真诚者,及时进行评审,缩短其管制期限或撤销管制,摘掉
帽子。对改造不好者则延长管制期限。1979年以前,本县先后给部分“四类”分子撤
销管制或摘掉帽子。1979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
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根据党的政策,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错误处理的“四类”分子均予以纠
正。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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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5月,山东省公安厅颁布《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后,莱西县公安
局开始进行“监改” 工作。1952年7月,莱西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
安部颁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条例》,对不够关、杀的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
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及
日伪军、政官吏和其他管制的分子,依法进行管制,迫使他们遵守人民政府的各种法
令和规定,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教育, 使其放弃反动立场,在劳动中改造自新。
1956年春,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普选”工作,对全县
没有入社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组织群众进行
评审,规划入社。其中,对老实守法,表现好的吸收入社,作为社员,并给予公民权;
表现一般的,批准入社,作为候补社员,但没有公民权;对坚持反动立场的,放在群
众中监督改造。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主要在基层单位由群众监督进行。除人
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者外,农村人口中的“四类”分子均由农村基层单位群众提名,
经公社(乡、镇)政府研究后,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县公安机关下达管制通
知书并当众公布。机关、学校、厂矿企业等单位中的“四类”分子均由各有关单位提
名。公安机关复核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管制决定,由基层单位治保组织保卫干部和
积极分子组成“监改” 小组, 对“四类”分子实行管制改造。采取“十好夹一坏”
(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和“三包一保证”(即包思想教育、包生产劳动、包生活安
排,保证不再发生违法行为和破坏活动)的方法进行监督改造。还对“四类”分子逐
个实行月考核、季评比、年升降的考核制度,按其罪恶和悔悟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对劳动改造有成绩,悔悟真诚者,及时进行评审,缩短其管制期限或撤销管制,摘掉
帽子。对改造不好者则延长管制期限。1979年以前,本县先后给部分“四类”分子撤
销管制或摘掉帽子。1979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
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根据党的政策,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错误处理的“四类”分子均予以纠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