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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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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人身保险
1984年莱西县始承办人身保险,到1985年底,只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 加医疗保险)。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 动的,均可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为一年,期满 续保,保险金额最低为0.1万元,最高为1万元。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规定付给 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984年到1985年,全县机关团体、工矿企事业,加入人身保险 的19005人, 保险金额4319万元,保险费16.82万元,发生赔款18起,赔付款0.938万 元。 养老金保险,为解决乡镇企业职工老有所养问题,1986年,开展了养老金保险业 务。投保人按企业投保人数交纳工资总额的20%,另外被保险人交纳标准工资的3%(1 元起保,超过1元按2元,超过2元按3元,以此类推)。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起 到交费期满为止,领取期从交费满的次日起到本保险责任终了止。在领取期内,被保 险人按规定领取养老金。1987年投保3549人,交保险费80.0041万元。 1986年始办学生平安保险,凡在校学生均可做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学校向保险公 司办理保险,保期一年,到期续保,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3000元。被保险人在有效 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受伤、致残或死亡。保险公司按规定付给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987年,全县加入保险的学生91868名,保险金额12150.7万元,保险费12.1507万元, 发生赔款297起,赔付款4.2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