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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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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贷 款
莱西县信用合作社在1954年建立,当年,就向群众发放贷款2万元,帮助部分困难 户购买农具及解决生活困难。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兴起,贷款运动以合作化为中心, 积极支持增产运动,共发放贷款68万元,其中,农业社集体贷款29万元。1962年后, 农村信用社贷款主要是解决社员个人在副业生产和生活上临时性的资金困难,严格控 制农民经商和投机活动,对生产队集体贷款只能用于生产费用,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 发放工资补助等,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这年,集体贷款余额57万元,社员贷款余 额70万元。1964年,对社队发放贷款贯彻“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的原则, 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集体贷款余额34万元,社员贷 款余额88万元,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果。自信用社建立到1965年,信用社共发放贷款 1547万元, 收回贷款968万元,1966年到1978年的12年间,共发放贷款3496万元,收 回贷款283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1979年到1987年, 共发放贷款29211万元, 收回贷款 25092万元。1983年发放集体贷款1938万元,支持了831个生产队发展多种经营,发放 社员贷款292万元,其中,全县5339个专业户贷款122万元,1932个重点户贷款63万元, 277个联合组贷款117万元。1985年共发放贷款9566万元,其中,乡、村生产设备贷款 3124万元, 乡、村企业贷3938万元,个体户贷款2504万元。1987年共发放贷款13611 万元, 其中乡、 村生产设备贷款3829万元,乡、村企业贷款7948万元,个体户贷款 18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