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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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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高利贷
解放前,境内当铺、钱庄、商号在天灾人祸时放高利贷,牟取暴利,盘剥群众。 当铺当物, 量物作价,按实价70%折,当期三年,利息2分5厘。付款时,先扣除一个 月的利息。如不足一个赎取的,扣收一个月利息,一个月赎取的,扣收两个利息,到 期赎取的,交足当价和利息,过期不赎的当物归当铺处理。钱庄、商号放款利息的高 低因人因地而异。 或按户分等,把借钱人分为上户、中户、下户三个等,上户月息1 分、中户2分、下户3分;或按年景定息,正常年景年息2分,或2分5厘,灾荒年景则5 分、10分、15分、甚至30分。 农村地主除放钱外,还放粮谷,一般是春借秋还,借一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