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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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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税收
出入境货物税 1941年,莱西县抗日民主政府规定,在抗日根据地,凡日用必需 品及军用品严禁出境,入境免税。毒品、赌具严禁入境。出境货物有猪肉、食油、花 椒、猪鬃、木料、烟叶等,按10~50%的税率征税;允许入境货物有农具、染料、纸类、 钟表、 火柴、火油、油漆等,除火柴征60%的税外,余者均按5~20%税率征税,入境 的化妆品及其它奢侈品, 按60~80%税率征税。白酒、纸烟和迷信品的税率为100%。 1943年6月,规定白布、色布、花布、布衣、布鞋等禁止出境,入境征30~50%产品税。 纱线、土纱等禁止出入境;合股土(洋)棉线禁止出境,入境免税;粉丝、肥皂、水 笔等,出入境均按10~30%的税率征税;猪、鸡、蛋出境征30~40%的税,入境征10~ 20%的税;卷烟、扎纸、神香等禁止入境。 货物出厂税 1941年, 禁止私酿白酒,酿黄酒征税30%。境内土产纸烟出厂征税 50%,扎纸、神香征100%的产品税。1946年7月,调整产品税率,规定卷烟征20~100%、 黄烟征税10~15%;禁止私酿白酒、葡萄酒、啤酒,果酒按价征10~15%的产品税。此 外,糖类征25%;线类、布类征1~3%;食油征3%;农村产品征5%;迷信品征30~60%。 营业税 1944年12月, 《胶东区营业税收暂行条例》规定盈利纯收入满0.1万元 者, 征税5%,每增加100元,累进税率递增0.03元;盈利纯收入10.1万元以上者,均 按35%征税, 不再累进。1947年4月,实行按纯利分级累进税率,纯得不满0.5万元者 征3%;超过0.5万元者,其超过量每3万元,累进税率递增0.17%;超过297万元以上者, 其超过部分税率均为20%。1949年1月1日,规定起征点纯得满1万元者,征5%,共分十 三级累进, 最高税率纯利满100万元者,征35%。5月,莱西县对工商业按十三级税率 课征,纯利不满1万元(人民币)免征;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者征5%;2万元以上不满 3.5万元者征6%;3.5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者征7%;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者,征8.5%; 10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者,征10%;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者,征12%;20万元以上不 满30万元者,征14%;3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以上者,征16%;4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者,征19%;50万元以上不满65万元上者,征22%;6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者,征25%; 8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征30%;100万元以上的,征35%。 1950年1月, 凡在莱西县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有分公营、私营、公私合营或合 作事业,于营业行为所在地交纳工商业税,其中,“固定工商业”中按营业总收入额 计算缴纳的。工业部分一般交纳1.5~6%的营业税,商业部分交纳2~3.5%的营业税, 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算缴纳者,税率为7~15%。1953年修订工商业税,工商业应纳的营 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均合并入营业税交纳。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征收者,税率为 1.5~3.5%;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者,税率为2~7%;按佣金收益额计算征收者, 税率为7~15%。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原纳所得税的规定,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 收, 临时商业交纳的地方附捐及印花税,均并入临时商业税交纳,税率为6~8%。行 商应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一律按5%税率交纳临时商业所得税。1957年,又对农村税 收作了修正和补充,农业社经营的农产品加工副食品换给社员者、用胶轮马车对外运 输者、自己采石料或加工出售者,均征3%工商税;农业社及社员从事临时贩卖的,一 律征8%的临时商业税。工商所得税,小商小贩只征3%营业税,对个别拔尖户,凡纯得 达120元以上者,安纯得额征收5.75~34.5%的所得税,获得特多者可加成征收。对公 私合营商店改为合作商店,全年利润额达5000元以上者在原所得税34.5%的基础上加1 ~5成。 对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加成起征点比集体户低,加成幅度比集体户 高,但最高不超过10成,对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仍照章缴纳所得税。1957年,莱西 工商各税收入为2281966元,其中,国营工商业缴纳各税为1398531元,占61.28%;合 作社缴纳各税为764206元, 占33.49%;私营工商业缴纳各税为119229元,占5.23%。 1958年9月1日,国务院对工商税进行简化,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 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税率为2~60%,并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工 商所得税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体交易税共为六个税 种。所得税中规定,对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为7~55%, 对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率为7~60%,对供销合作社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率为30~ 70%。 1962年,莱西县开征集市交易税,并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 针, 对工商税进行了调整,规定集市交易税率为10%,家庭手工业产品税率为5%。对 手工业合作社组织的所得税实行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 从5.75~34.5%,该年实征 2584647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财税组织机构被夺权,税收工作陷入混乱。在此期间, 莱西县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六种。国营 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后停征集市交易税和文化 娱乐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遵照财政部指示,对社队办的小水泥厂的销售收入和利 润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对农机制造厂、农机修造厂生产的农机产品,免征工业环节 的工商税;对在试制中的新产品、新材料,免征工商税;对棉布按8%的税率征收工商 税。 1979年,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和修理行业的工商所得税率由39%改为 20%;对供销社销售农用塑料薄膜,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1980年1月30日,对农村社 队企业的工商税作了调整,焚化品的税率一律改为按55%征收工商税,水泥税率由15% 减为10%。 198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所得 额数量大小, 定为20%、25%、30%、35%、40%、5个级别距征收。同时,征收10%的地 方所得税。1983年1月,莱西县开征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对生产机器、农业机具、 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企业开征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0%、6%、12%、16%、25%。 1983年4月27日, 县遵照国务院关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精神, 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均按实现的利润之55%税率交纳所得税, 企业纳税后的利润一部分 上交国家, 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3~22%留利。对小型企业(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不超过 150万元, 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的;商业零售企业职工不超过20~30人,年利润不超 过3~5万元),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县供销社按八级 超额累进率交纳所得税; 宾馆、招待所、饮食服务公司均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计 算数据均以1982年决算为准)。9月,县开征建筑税。 1984年10月1日起,在国营企业中推行第二步利改税,莱西县开征的税种有: 产品税 应纳产品税的国营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按规定计算交纳产品税,税率 按不同税目为3~55%。 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国营企业, 在应纳税产品销售后按规定计算交纳增值 税,税率为10~16%。 盐税 国营盐场每吨纳税154元,集体盐场每吨纳税150元,精制盐、粉洗盐每吨 纳税154元。 营业税 对经营商业、交通运输、邮政、出版、加工修理和其它各种服务行业的 国营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税率3~10%。 资源税 从事资源开发的国营企业,在应纳税产品销售后,按照规定计算交纳资 源税。 所得税 对盈利的大中型企业按照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自1985年开始, 均按照规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住市区者,税率7%;住县城和城镇者,税率 5%;不在市区、县城和城镇者,税率1%。 调节税 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自1985年起,按照规定计算交纳调节税。对 国营小型企业,从1985年起,按照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率交纳所得税,税率10~55%。 土地使用税 对使用国家土地的国营企业,应按规定计算交纳土地使用税(尚未 开征)。1985年,莱西县开征建筑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建筑税 对自筹全年实际完成的基建投资额超过国家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 加征10%的建筑税,即20%征收。对乡镇企业无年度计划的,按其预计完成投资额计征。 奖金税 对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和国营与集体联合 企业开征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国营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 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为60元) 的免征;人均超过4~5个月的部分,税率 为3%; 超过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的部分,税率为300%。集体企业 奖金税照国营企业办法办理, 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 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个月以上基本 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房产税 1986年10月1日起, 对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不在城镇的大中型企 业之房产征税,房产税分从价或从租两种计算形式征收。从价计税是依房产原值一次 扣除30%后的部分征税1.2%;从租计税是房租收入征20%。公房自用房产(公务用房、 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用房。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学校、 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 车船使用税 自1986年10月1日起, 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车辆,由 国家财政拨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各种消防车辆、警车、救护车,个人自有自用的自 行车和其它非营业的非机动车以及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外其它车辆,均按省府 规定《细则》征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 自1987年1月1日起,始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范围为:工资 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 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