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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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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 税
1941年9月,莱西县抗日民主政府开征田房契税,税率按买价5%征收。1946年2月, 全面实行验契完税,各村按土地登记造册,逐户检查,已交税者盖验讫章,未交税者 交纳契税,领取契纸。实行土地登记的地区,按土地等级征收契税:上等地亩收契税 25元;中等地亩收契税10.3元;下等地5元。1960年3月,废除土地等级征收契税制, 改为按契价百分比征收契税制,买卖土地、房屋,按契价征收6%,典契征收3%。1961 年3月, 按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契税仅 限于房屋买卖一项。1982年,莱西县“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 体、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予或交换 者,均免纳契税。”此后,契税项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