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农业税收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49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49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农业税收
田赋 莱西县抗日民主政府初建时, 沿用旧制,规定每两地丁银征收正税4元, 附捐不得超过正税。1943年,上半年按每两地丁银折北海币60元征收,下半年废除按 银两征收,实行按地亩征粮制,每亩征粮1.25斤,折北海币1.87元。1944年,公粮、 田赋合一征收。1945年,田赋征货币,已清丈土地评议等级的老解放区按总产量每斤 征北海币2分; 分三等的地区,上地亩征北海币5.50元,中地亩征北海币3.40元,下 地亩征2.00元;按平均亩征收的地区,每亩征北海币3.50元。1946年,田赋征收分四 种类型:甲、已实行等级的地区,按平均产量每斤粮征0.20元,乙、分三等地征收的 地区,上地亩征40元,中地亩征25元,下地亩征15元;丙、按平均亩征收的地区,每 亩征收20元;丁、城市房基、矿场等分别按亩征90元、60元、40元、25元、15元五个 等次征收。 1948年房基免征。 莱西县 (不包括莱西南县) , 1948年上半年实征 413389829.00元,下半年实征410124392.20元,全年共征田赋823514222.10元(是年 北海币值约540元抵粮1斤)。 公粮 1940年5月, 莱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除沿用旧的田赋外,废除了国民 党政府和日伪政权的苛捐杂税,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的甲、乙两种负 担办法,开征救国公粮,规定了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农业税。1943年,莱西县按累进 率计算的办法征收爱国公粮,以农户为单位,按人计算,每人每年占有粮食产量不足 50公斤者免征,以50.5公斤为起征点,由每人每年占有粮食产量50.5~75公斤,征收 率为1%, 到每人每年占有粮食500.5~750公斤,征收率为40%,共分16个等级。一年 两季征收,夏季征收的占全年征收量的30%,秋季征收的占70%。 1945年10月17日,莱西县民主政府规定秋征实行三种办法:老解放区实行统一累 进税法,按每人平均土地收入所得分五等累进税法,50.5公斤以上计征,50公斤以下 免征。人均粮食越多,征收百分比越大,50.5~500公斤征5~42%,500公斤以上征46 ~56%。新解放区实行按人平均占有土地亩数,分五等户计征,一等户人均4亩以上亩 征5.5公斤; 二等户人均3.1~4亩,亩征4.5公斤;三等人户均2.1亩~3亩,亩征3.5 公斤;四等户人均0.5~2亩,亩征2.5公斤;五等户人均0.5亩以下免征。刚解放的地 区,实行人均占有土地亩数分三等计征,一等户人均2亩以上,亩征3公斤;二等户人 均0.5~2亩,亩征2公斤;三等户人均0.5亩以下免征。 1946年,莱西县、莱西南县均实行两种征粮办法:已进行土地清丈评议等级的地 区,按二十等、六十级征收;未进行清丈评议等级的地区,按上、中、下三等地折成 中亩,就每人占有地亩数按累进征收(三等地折合办法是上等地1亩折中等地2亩,下 等地1亩折中等地0.5亩) 。累进率是以中等地为计征标准,每人占有土地不足6分者 免征,6分以上不足1亩者亩征公粮1.5公斤;1亩以上不足1.5亩者亩征公粮3公斤,以 此类推, 每增0.5亩,每亩加征公粮1.5公斤。每人占7.5亩以上者,每亩征公粮22.5 公斤,不再累进。1948年,山东省统一施行以中亩为征收标准,以人口为计算单位的 征收办法,最高负担额不能超过每中亩产量的20%。本县土地分六十级,每级产量5公 斤,每15级地为一中亩,每级地征公粮1公斤。并规定每人平均占有土地不足2亩者, 免去0.7亩地的负担; 2至3亩者,免去0.5亩地的负担;3亩以上者不免。以上各年, 平均每公斤公粮带征柴草1.5公斤, 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三分之一,秋征三分之 二。 农业税 194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三十八年度农业税征收暂行办 法》,将征收的公粮、田赋、柴草、乡村费用等改为合一征收农业税。新的农业税法 规定, 每户按其所有土地级数每人扣除10级地免征, 余下的地级每级全年征收粮食 1.5公斤, 夏征35%, 秋征65%,全年应征8193817.25公斤,减免648152.75公斤实征 7545414.5公斤尾欠250公斤。 1952年,莱西县结束查田定产工作,共有土地1598851 亩。后每年进行一次核实土地工作。1955年为1584519亩、1959年为1646753亩、1965 年为1376519亩、 1970年为1372994亩、 1975年为1349952亩、1980年为1319160亩、 1985年为1315363亩、1987年为1313584亩。1950年到1954年,莱西县农业税沿用按地 级产量征收制度, 土地分六十级,每级地产量为5公斤,每人扣除十级地(产量50公 斤)免征,其余每级全年交纳粮1.5公斤。1955年到1957年,全县平均税率为17.78%。 1958年,实行全国统一比例税制,废除累时税制,莱西县进行调产定率,共分十个税 率,最低者13%,最高者18%,平均为16.68%。1961年,农业税负担,平均不超过10%。 1962年到1970年,农业税率平均为8.34%。1971年平均农业税率为8.33%。 农业税附加, 系纯地方收入, 并入正税一起征收。 1957年前,占正税的20%; 1958年到1960年为15%;1961年到1962年为10%;1963年到1987年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