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旧官府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 清初, 沿袭明制,实行丁役、田赋合并征收的
“一条鞭法”。1726年(清雍正四年),改为地丁合一赋税。虽开征盐税、当税等,
但收入甚微。清末,杂税杂捐增多,但官府收入仍以丁赋、田赋为主。1906年(清光
绪三十二年),莱阳县收入地丁银56425.71两、盐票银3029.24两、杂税2738.08两、
杂捐1012两,共计63268.03两。其中,地丁银占总收入的89.19%。
民国时期,田赋和税收的征收额由省下达,收入上解;附捐、杂捐、公款、公产
等项收入归地方使用。全收全支,不留结余。但因军阀割据,政令不一,致使赋税名
目浩繁,财政收支各自为政。民国22年,莱阳县实收田赋338757元、杂税5606元、杂
捐6675元,田赋占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统收统支的办法,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逐项拨
给。仍以农业税为主,工商税为辅。1950年,财政收入始有工商业利润,随着社会主
义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税收和工商业利润逐年增加,逐步成为财政收入的支柱。
丁赋和田赋
视图
是旧官府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 清初, 沿袭明制,实行丁役、田赋合并征收的
“一条鞭法”。1726年(清雍正四年),改为地丁合一赋税。虽开征盐税、当税等,
但收入甚微。清末,杂税杂捐增多,但官府收入仍以丁赋、田赋为主。1906年(清光
绪三十二年),莱阳县收入地丁银56425.71两、盐票银3029.24两、杂税2738.08两、
杂捐1012两,共计63268.03两。其中,地丁银占总收入的89.19%。
民国时期,田赋和税收的征收额由省下达,收入上解;附捐、杂捐、公款、公产
等项收入归地方使用。全收全支,不留结余。但因军阀割据,政令不一,致使赋税名
目浩繁,财政收支各自为政。民国22年,莱阳县实收田赋338757元、杂税5606元、杂
捐6675元,田赋占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统收统支的办法,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逐项拨
给。仍以农业税为主,工商税为辅。1950年,财政收入始有工商业利润,随着社会主
义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税收和工商业利润逐年增加,逐步成为财政收入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