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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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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沿革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集市贸易计量为市制。1932年(民国21年),推行度量衡标 准制(公制):公里、米、厘米、毫米;公升、吨、公斤、克、毫克和市制。但集市 贸易计量仍沿袭旧制。 标准杂,不统一。旧制的度制有丈、尺、寸,10寸为1尺,10 尺为1丈。但尺的大小各集都有不同的标准。家织土布幅宽1~1.2尺,河头店一带以2 尺为1尺;水集以西以幅宽的四个正方为1尺,更有甚者,院上集为解决尺寸纠纷;曾 规定绕关帝庙一周为一尺(约8米);量制有:石、斗、升;10升等于1斗,10斗等于 1石,但大小也不相同。水集、日庄、姜山、院上等地1升小麦13.5斤,马连庄等地为 10斤, 河头店1升仅9斤;衡制有斤、两、钱、分,1斤为16两,1两为10钱、1钱为10 分。秤有“新”、“老”两种,均为16两,“老”秤1斤约等于“新”秤的1.2斤。 建国后,根据《国家计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推行标准计量, 使度量衡逐步统一。1952年,国家开始度量衡变革,以秤代升,升渐被淘汰,至1954 年绝迹。 1958年始,改16两1斤为10两1斤,到1965年,16两1斤的秤在集市贸易中绝 迹。1986年1月,改革市制秤,新制的杆秤,一律实行千克秤即公斤(1公斤=1000克= 2市斤) ,同时,以米代市尺(1米=3市尺),以公里代华里(1公里=2华里),量制 以立方米、公升为计量单位。